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省直及中央在甘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3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与分工
我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实施及对合格人员颁证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考试资格审查、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
二、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6日
上午:9:00—11:30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16:30物业经营管理
9月7日
上午:9:00—11:30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下午:14:00—17:00物业管理实务
(二)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只在兰州设考场
三、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二)免考二科条件。凡符合报考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报考级别为2(免二科),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四、报名时间及程序
报名时间:2014年7月4日至7月14日
报名程序:
(一)资格审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中心具体实施。符合考试条件的考生,请登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gsszczx.com/w/Default.htm),进入“考试报名建设类资格审查系统”入口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应当在注册中心缴费系统缴纳资格审核费。
资格审查时间:2014年7月4日至7月15日。
地址:兰州市静宁路305号(建设大厦13楼)。
电话:0931-4806670
联系人:张群
(二)报名步骤。考生完成资格审查后,请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按以下程序报名。
1、下载报名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报考人员到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下载报名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报考人员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才能在注册时正常上传照片。
2、考生注册。报考人员在进行网上报名之前,必须注册用户信息,方可进行网上报名操作。
3、网上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依报名提示,如实、准确地填写报考信息。如发现报考人员填写信息与本人不符,造成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上传照片。报考人员按网上提示下载并安装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按照提示上传照片,照片文件必须是标准证件数字照片,JPG或JPEG格式,红、兰或白色背景,大于30K,像素=300*215。报考人员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5、网上缴费。资格审查通过后,于2014年7月7日至7月16日按注册名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站(http://www.cpta.com.cn),按网络提示点击【缴费】,易宝支付点击【生成订单】进行网上缴纳考务费。资格审查通过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6、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的报考人员必须于2014年8月28日至9月4日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五、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实务》每人每科85元,《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每人每科均为61元。
六、其他事项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共4个科目。《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为客观题试卷,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物业管理实务》科目为客观题与主观题混合试卷,使用专用答题卡作答。
(二)应考人员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三)考试成绩查询:考试结束3个月后,拨打16887288,进行成绩查询。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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