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
2014-04-02来源: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教育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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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改革试点的实际,现就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如下:

1、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执行。

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仍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和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含笔试和面试)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2、普通话免试范围。凡1954年1月1日前出生或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可免试普通话。中小学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特级教师等均不可作为免试条件。从事语文教学的教师和幼儿园教师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学历今年上半年仍然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具有特殊技艺者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时,由认定机构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适当放宽其学历要求,此项规定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适用于其他种类教师资格。任何专业技术职务、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不能作为降低学历标准的依据。今年起,申请小学、初中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报考人员的学历将作适当提升。申请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1)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学历确定问题,按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执行,原则上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有关政策一致。但入学时就读学校为非本科院校的,不得认定为本科学历。

(2)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视为合格学历。

(3)申请幼儿园教师的合格学历为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幼师班可以视为合格学历。

(4)凡按照教育部(或原国家教委)、总政治部下达的军队院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取得毕业证书的,经教育部学历认证合格的,可以按照学历层次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4、师范教育专业界定。普通本(专)科学校毕业生可通过查阅学籍档案(即档案中有无教育学、心理学必修成绩,有无教材教法课程成绩,有无教育实习等)和查验学校性质(即查验毕业学校是否为在教育部备案的有教师教育资质的高等学校)等综合起来查证。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师范教育专业可通过以下方式认定:(1)查验申请人履历,确定入学前是否为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普通课专任教师;(2)查验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时,是否参加了教育理论(或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或在校期间是否修学了相应的教师教育课程;(3)查验是否为14个师范专业。2002年以后成人高等师范教育专业统一为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音乐学、历史学、物理学、生物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体育教育、英语、美术学、数学与数学应用、化学、地理科学、公共事业管理(教育管理)。自学考试及研究生教育阶段无师范教育专业(除全日制教育硕士外)。

4、根据教育部规定,举办高等师范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报教育部备案,各地可登陆教育部网站查询有关高等学校是否具有师范教育专业招生资格。

5、申请人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体检表见附件1、2)。

各级认定机构要指定县级以上医院作为体检医院,并要向社会公布。体检指定医院必须对申请人体检情况现场做结论,要注明“合格”或“不合格”字样。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

6、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试。前者主要考核申请人教育教学的基本知识,后者主要考核申请人员应用教育教学知识的能力以及教学艺术、策略等。笔试和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试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实施。

7、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学科种类原则上要求与所学专业一致。

8、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成绩不能作为该课程的免试依据,须取得全省统一组织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或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在学历教育期间所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不全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缺少教育实习的,须参加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试。

9、幼儿教育专业毕业人员申请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小学教育专业毕业人员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

10、全日制教育硕士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对待,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专业与所学专业方向一致。全日制教育硕士的鉴别参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下发的鉴别标准(见附件3)。

对于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应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修学学前教育或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申请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的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1、补办(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按照规定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原单位撤销或认定权限变更调整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相应认定机构办理。申请补办证书时须提供在公开发表的报刊上的遗失声明、本人提交的申请等。申请换发证书时须提交损坏的证书原件、本人提交的申请等。各认定机构向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申领证书时,须提交本级认定机构的补办(换发)人员名单及遗失声明复印件或损坏证书复印件及原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12、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丧失或撤消教师资格的应及时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并在信息库中予以记录。有关丧失或撤消的相关文件应及时报送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由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在信息库中予以审批。

13、各级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要及时将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归档,切实保管好相关档案资料(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14、教师资格认定不收取认定费、证书工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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