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11—15问
2007-07-11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11、 “乱作为与不作为”问题

     一、问题
  1、一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既有权力,也有能力,但该管的不管。现实中碰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党和国家都有政策规定,但他们就是怕惹麻烦,怕干砸了影响政治前途,所以能躲的就躲,能推的就推。有些干部明明知道有些群众生活很困难,急需政府关心帮助,但他们就是漠不关心,视而不见。

  2、一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在工作中,不该管的,胡乱插手;该管的,乱管一气。不是依法办事,不把手中的权力用到为人民服务上,而是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甚至以权谋私,走向腐败。

  3、个别部门对有利益的领域,争权夺利,竞相管理,而对没有利益的领域,推责诿过,缺位失语,这是当前不少部门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一方面是胡乱作为,以捞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好处,另一方面又是无所作为,对社会急需、百姓期盼但没有利益的事情,不闻不问,在其位不谋其政。有不少行政人员,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思想混日子,尽管自身清白,却不为群众服务,不愿触及矛盾,不敢与坏人作斗争,在不知不觉中损害了群众的正当利益。

  4、执法成患,已经不仅仅是态度粗暴的问题,而演变为官民之间的暴力对抗。一些地方为“推动”工作,动辄动用警力,抓人捕人。有的地方私建“执法队”,私设“小黑房”,用来教训“不听话”的群众。有的地方还实行“恶人治村”、“恶霸执法”,把“村霸”、地痞搜罗进基层政权及执法队伍中来,专门对付当地百姓。暴力行政有四大“高发区”,主要发生在农村计划生育、征地和房屋拆迁、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以及阻止公民上访领域。

  5、行政执法中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问题比较普遍。一方面,政出多门,各部门从不同层面做出规定,标准各异,客观上造成了行政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例如,按规定,道路路政由交通部门管,道路交通违章和治安由公安机关管,但在一些地方这两个部门却冲突不断。近年来,在湖南、山东等地都发生过两个部门大打出手、阻断交通的事件,惊动中央。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往往规定县级以上某某部门负责某方面执法,结果同一系统的各级执法部门纷纷下乡执法,加重了基层负担。与部门利益膨胀遥相呼应的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改革开放后,随着权力的下放,地方保护、各自为政演变成一大公害,消耗了大量的执法资源。例如,本来国家对建筑单位已经规定了严格的资质审批条件,但由于建筑业是一块“肥肉”,很多地方又各自立规,外地企业要进入本地市场,必须向本地的主管部门申请进省(市)施工许可证,准入门槛大大抬高。??

  6、“乱作为与不作为”导致频繁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与生产安全事故。

  7、一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不能正确对待权力。?权力是一种责任,不是一种荣耀。可一些公共权力机构的执业者却把自己看成是高高在上的“主子”,而把其所服务的公众看成为自己的“仆人”。他们不愿意放下架子和面子去从事一些在他看来低等级的“小事儿”,他们把相当多的精力与时间放在升迁、逐利、消遣和娱乐上,从而极力寻求自己私利(物质酬劳和精神快感)的最大化。他们把自己手中的权力看成是套现的工具、自利的武器和身份的符号,他们宁愿卡拉OK、桑拿足浴、打牌搓麻,也不愿在“不合理”和“不恰当”的时间里深夜“出勤”,更何况常规性的工作时间也不一定能够“满勤”。在纪律严厉的行政环境下,他们常常寻找“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公共管理机会主义之“万全之策”。

  8、政府“乱作为与不作为”现象严重。?在民主和法制社会,政府在处理与公民或单位法人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时,越是遵循依法行政,越是少动用或不动用强制性手段和措施解决矛盾,越是有助于树立政府的权威。从法律地位上讲,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一样,是完全平等的主体,“官告民”与“民告官”一样,都是依法解决问题的正常渠道。政府乱作为,侵害了群众利益,老百姓可以依法告政府。同样,老百姓做错了事,侵害了政府利益,在调解、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政府也应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而不能动辄采取强制手段,动用所控制和掌握的“专政机器”强行“维权”。因为与强大的政府相比,公民或法人无疑处于弱小地位,政府以强凌弱,即便有一万个正确理由,也必然会使弱势群体受到伤害。眼下一些地方政府对“官告民”不感兴趣,觉得这样做有损政府的形象和权威,认为只要政府有理就可动用行政权力强制执行。这是有悖于法治理念的“权力政府”的惯性和“特权”思维,实不可取。

  二、危害

  “乱作为与不作为”不仅会给国家、集体、公民或其他组织造成危害,而且由于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特殊的职能地位,其“乱作为与不作为”还会使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声誉形象受损,尽管其在形式上比较隐蔽、在气氛渲染和对群众心理的影响上不如“乱作为”那样明显和强烈,但其危害性不容低估。

  一是“乱作为与不作为”直接影响执法队伍和国家机关的形象。

  二是“乱作为与不作为”直接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些方面比“乱作为”的危害程度更甚。

  三是“乱作为与不作为”是执法人员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的终极产物。执法人员除徇私枉法中的“不作为”外,出现最多的是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不作为”。从近年来媒体接连报道的大桥倒塌、商厦失火、矿井爆炸、轮船沉没等恶性案件,其损失之巨大、危害之严重、影响之恶劣令人不寒而栗。

  四是“乱作为与不作为”的隐蔽性和证据的收集难使公众在某种程度上对公正执法信心不足。由于某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健全,给某些执法者的“不作为”留有很大空间,有些“不作为”很难被发觉。由于公众或周围人知情度有限,很难发现该种“不作为”,导致百姓对这些部门不信任。

  五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行政作为与不作为,对执政成效影响很大,群众感受深刻。在其位不谋其政,有时候不作为比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的危害还要大,是一种变相犯罪。

  三、原因

  1、“不作为”的约束性法规缺乏。?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现象并不鲜见。我国出台了不少法规,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人员不该做什么作了规定和约束,但对其应该做什么、该怎么做等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不作为”行为该如何处罚也缺乏相应的规定。这使得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缺乏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对自己的要求也简单到“只要在位期间不犯错误就行”。有的甚至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当成行事的标准,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做自己的特权。

  2、公共“权力与责任”对等意思树立不够。多年以来,我们在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所有要求与规定中,并没有贯穿“权力即责任”的基本原则与理念。责任是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违法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引起的后果。可是,鲜有某官员因某事故“引咎辞职”的消息,常常是某某官员因某事故发生不久调离原岗位而在另一岗位出现。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有缺陷。一是行政诉讼法规定,不作为的行为一定要是原告本人受到了损害。如果你不是自己受到了损害,那么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虽然是客观上有一个不作为的行为,但是没法通过行政诉讼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这说明,目前在我国行政不作为的可诉范围是很狭窄的;二是目前对行政“不作为”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申诉方式。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能够提起复议和诉讼的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侵害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而不包括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而且只能是具体的行政“不作为”,而不包括抽象的行政“不作为”。此外,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不作为”还不受司法救济。?

  4、科学执政、勤奋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观念树的不牢。

  5、“乱作为与不作为”制约与处罚机制不健全。行政审批制度不合理,是“乱作为与不作为”滋长的土壤;对“乱作为与不作为”法律、行政制裁不严厉纵使其漫延;问责制度不键全,使“乱作为与不作为”有可乘之机。

  三、措施对策

  第一,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权力观教育。把“心系群众、服务人民”作为行政的准则。党的政府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是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还是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这是衡量领导干部作风和公务员是否端正的试金石。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路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必须时刻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位置,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思想感情上贴近群众,职位越高越要注意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深入基层,了解实情、体察疾苦、汲取智慧、获得力量。把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作为决策的根本依据,使各项决策兼顾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既反映大多数群众的普遍愿望,又照顾部分群众的特殊要求。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努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第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不能用来为自己和小圈子谋私利。领导干部公务员应该经常想一想一个基本的问题,那就是,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应该为谁所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一身正气,一尘不染。时刻警惕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防止手中的权力商品化、庸俗化,不能使权力变成以权谋私的工具,更不能成为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保护伞。

  第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密切相关的关键环节的监督,将监督关口前移。注重事前监督和防范,及时发现和纠正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乱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和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形成“乱作为与不作为”不敢为、不能为的的良好环境。

  第四,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真正能有效约束“乱作为与不作为”。

  第五,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和法律制裁。通过问责制度和法律制裁使“乱作为与不作为”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对其“乱作为与不作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12、热点:从猪肉价格暴涨成为热议话题说起

      北京猪肉价格一个月上扬14次,价格比去年翻倍;沈阳肉价一年内翻番;青岛肉价一月涨四次;长沙猪肉均价在19元/公斤之上,卖出10年最高价……近期,猪肉价格暴涨已成为各地市民热议的话题,一些地区的猪肉价格已达历史最高点。农业部网站消息称,进入五月因为猪源紧张,多数省区市猪肉价格同比大幅上涨,而猪肉价格上涨也拉动其他肉类产品价格的波动。

  对于猪肉涨价,普通百姓不仅早已有了切身体会,而且对此的感受也完全有别于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

  有政府官员认为,当前的猪肉涨价只是一种短期现象,随着市场收购价升高刺激养猪积极性,以及夏季临近对猪肉需求的降低,猪肉价格会有回落。如果当前的猪肉涨价真的只是一种短期现象,这当然不用我们多加议论了,问题是很多地区的猪肉涨价,是从春节前后就开始了,对已经发生的持续涨价,已不能用“短期”来表述了,再加上需求对生产的有效刺激起码又要数月的周期。显然,以“短期现象”为认识基础,试图通过市场的自然调节,来捱过这段猪肉涨价潮,依据不够充分,态度也比较消极。

  也有“市场决定论”者认为,猪肉价格上涨,是生猪产业链“完全市场化”的必然结局——饲料涨价了,成本提高了,生猪价就要涨,生猪价高了,猪肉价也要高。经过市场的配置,养猪的、卖肉的、吃肉的,才能在各取所需中实现利益均衡。持这种观点的人恰恰忽略了,在猪肉的生产、流通、消费三环节中,消费是最被动的一环。因为猪肉基本可以认定为生活必需品,需求上有着相对的刚性,价格几乎无法抑制需求。这种“多贵也要吃”式的被动,显然不是仅靠市场调节就能很好解决的。

  如何通过“有形之手”,让百姓在现行收入水平能够承受的情况下消费猪肉,显然还是各级政府的一大民生工程。因此,当前的猪肉涨价,从百姓口袋里多掏走的那一部分钱,原本就是不应该全部推给市场的,而是有着相当程度的人为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曾经专注于解放生产力,养猪的规模化、产业化积极性被激发,屠宰市场也全面开花;此后,政府关注食品安全,围剿私屠乱宰。但对于如何保证在一定警戒价位之下满足猪肉供应,关注度有所减弱。

  而针对本次猪肉涨价,不妨提出以下问题:其一,本次猪肉涨价潮的出现,政府为什么缺少价格与供求的相应监控?为什么失去了应有的预案反应?其二,改革开放打破了原有的计划供应主渠道,但是否意味着也不再需要调节供求的“蓄水池”?试想,如果在货源偏紧、价格趋涨时,能有常年满载的“市民大冷库”来调剂余缺,这一轮的猪肉涨价潮又何以能够形成?

  据悉,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关注肉价波动,已组织专门人员赴市场调查。专门调查当然是必要的,但笔者以为,调查不能仅限于浅表层次的就事论事,更应该以系统化的眼光和思路,深挖本次猪肉涨价潮的政策原因,把好脉,稳调控,才能见实效。

 

13、热点:节能减排,必须冲破"拦路虎"!

     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要大力淘汰电力、钢铁、化工、煤炭、造纸等行业的落后产能,推进节能减排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恶意排污实行重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节能减排,在“十一五”规划中被确定为约束性指标。其之所以成为当前发展的重中之重,不光是因为全球能源紧张、价格不断上扬,社会生产与生活成本“水涨船高”;更是鉴于某些低端产业的高耗能低产出、暴利诱惑下的矿难事故频发、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等等,与当今绿色人文、和谐有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格格不入。

  当然,打破旧有体系与格局,必然会触及某些人的利益;关停淘汰污染落后产能,一些地方的GDP也将受到影响。坦白地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然成为节能减排面临的第一只“拦路虎”——尽管某些地方官员也常把“绿色经济”、“循环发展”挂在嘴边,可一旦面临投资诱惑、涉及实质性关停整顿,又会搬出“顾全大局”、“让位发展”等大言不惭词令。更令人费解的是,某些地方的“重点保护企业”竟然就是高污染、高耗能的“黑大户”。一些忽隐忽现的“权力之手”与“黑业主”勾搭连环下,纵然“环保高压令”频频,一些污染企业依然有恃无恐,总能够“考核过关”。“灰色挡箭牌”令人愤愤的同时,官员政绩与提拔标准、科学决策与权力监督、宏观调控与局部落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也愈发引人思索。

  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经验。如今节能减排同样需要引入新观念、新技术,某些各自为政、偏见冷眼理应引起警觉。比如,瓦斯是煤矿开采中最大的安全隐患之一,以往从煤矿中抽出的瓦斯多是被排入大气,这既污染了环境,也是在浪费宝贵资源。近年来,随着一些大型煤矿建成瓦斯发电厂,瓦斯的利用价值与经济效益越发凸显。然而,在某些电力部门与传统电力企业眼中,“瓦斯发电”却俨然成了“抢生意”,不是采取“雁过拔毛”,对瓦斯电厂收取高额的发电“许可费”;就是百般刁难,干脆不许“瓦斯电”并网或上网。最近,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电力企业为“瓦斯发电”接入提供便利,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电费。可在“变通博弈风”盛行之下,“红头文件”会不会再遭“土政策”的化解呢?再比如废物循环,本来是项利国利民的好产业。可由于政策倾斜不足,无害化研发成本高,推广普及速度慢,技术与资本的投入热情迟迟没有被调动起来。废品回收业仍旧呈现“散兵游勇”状,“破烂王”更是受到轻视与鄙夷。如果循环再生行业不能摆脱“低级形象”,倘若节能降耗避免不了利益掣肘,可持续发展能力必将大打折扣!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条款是否明晰,问责尺度是否恰当,执法过程是否严谨,对于社会行为的约束至关重要。现在的问题是,受制于地方的领导与管辖,环境监查部门时常“腰杆不硬”,环保工作远未获得一票否决权。另一方面,相对于不法利润的丰厚,环境违法的代价并不高昂。某些企业宁可缴纳罚款,也不安装治污设备;甚至出现了一手交钱、一手排污的“咄咄怪事”!某些企业肆无忌惮地直接排污,给附近水产养殖、农作物种植带来“灭顶之灾”,可相关责任人却很少因此锒铛入狱,环保执法“温吞水”怎能起到震慑与警示效果?!

  面对上述种种问题,面对社会各界对绿色环保的迫切呼唤,更鉴于高层对节能减排的坚决态度,健全环保节能法规,细化责任规范,将“减排”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已然刻不容缓。而对于环保监查部门,不仅应赋予应有的职责决断权,还应在人事、经费等方面给予相应的独立性保障。各级政府更当出台政策,切实给予资金支持,本着“扶上马送一程”的态度,鼓励环保节能产业的发展与推广。同时,还须严防“指标注水”,严惩弄虚作假。“勿以善小而不为”,在节能减排的问题上,我们每一个人同样应当“有所为”。少开一天私家车,少用一个塑料袋,少丢弃一节废旧电池……点滴做起,细微努力,和谐美好的生态环境、绿色健康的发展态势才会水到渠成。总之,环保必须持之以恒,节能切忌“一阵风”。

 

14、热点:关注"拇指经济",对"拇指文化"呢?

    几乎每个手机用户都受过垃圾短信的骚扰之苦,“躲都躲不掉”成为共同的无奈。

  这样的情况下,一则消息的出现令人欣喜。由中央精神文明委与信息产业部指导的“倡导文明、传递爱心”公益短信大赛,向全社会征集并鼓励转发积极向上的“种子短信”,吸引了350万人参与,影响人群超过1亿人。

  如此惊人的“人气”,表达百姓对净化手机短信环境的强烈愿望,也提出了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在关注“拇指经济”的同时,是否对“拇指文化”缺乏足够的关注,对“拇指文化”的建设缺乏足够的行动呢?

  我国是世界最大手机用户国,平均不到4人就有一部手机,年发短信数量,相当于世界上所有国家数量的总和。短信,更新着国人的情感表达方式和娱乐方式,也带来与日俱增的烦恼:“灰色”、“黑色”、“黄色”垃圾短信肆虐,让人不胜其扰。

  短信文化不尽如人意,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对新技术带来的新文化载体,有些猝不及防,未能与时俱进地进行有效监管和建设性引导。很多人只将它看成是一种信息沟通手段和游戏娱乐平台,没有认识到,它也是文化教育的重要载体。

  因此,虽然短信已经成为流行文化的一种迅速、广泛、有效的传播方式,但运营商们对于短信“经济利益”的青睐,远甚于对“文化价值”的关注。我们看了不少盘点“短信经济”成果的喜人报道,看了不少移动通信业务创造经济增长点的乐观估算,但却少有人算计,一年400亿元短信收入中,那些垃圾短信“经济贡献”背后的社会代价和文化损失。更鲜有人思考,这样一个新传播方式的文化特性和发展方向。

  在短信的“文化意义”远未被正视之时,手机虽然空前迅速地发展着,但却只是技术和数字的增长,对其内容和文化含量,却缺乏引导。一方面,中国手机用户4.6亿,是网民的3.3倍,与全国约4亿台电视机相当。另一方面,短信文化如同一盘散沙,主要是人们自发创作,表情达意有余,文化熏陶不足。更有不少商家推波助澜,在商业利益背后,缺少一份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

  置此情形,有关部门出面,激浊扬清,值得称道。这意味着“短信”这个始于大众的“民间语文”样式,被纳入政府“文化建设”的视野。

  但文明“种子”毕竟有限,短信文化的健康发展,还需长效机制和有效监管,特别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一些基础性研究。比如,如何解读短信文化的民族性和大众性,它是否很适合东方式的含蓄表达,所以才能迅速流传?

  与出版文化比,短信文化的最大特点是人人都是接受者,同时又是生产者、传播者,在这样的特性下,如何提升短信文化品位?

  还有,短信文化中技术和文化的结合点,怎样确立?商业利益和文化精神的冲突,如何处理?短信信息污染怎么治理?如何开展面向用户的素质教育和人性化宣传?如何定位运营环节的文化角色和文化介入?

  在信息时代,文化建设当有前瞻性,否则就会在被动中疲于应对。从这个角度来说,健康文明的“种子短信”,才刚刚破题。

15、热点:文化遗产问题

     一、现象(问题及原因)

  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端午被抢注)、民间艺术失传)、名胜古迹破坏严重(无极事件)、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矛盾突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在西安设立保护中心等。

  二、概括剖析

  文化遗产(文物)是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文化的重要结晶,是中国五千年悠久文化历史的体现。保护文化遗产(文物)问题"是实现人和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保护文化遗产(文物)、处理好"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是全国人民的义务。

  三、措施对策

  A、修改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扩大和明确文化遗产保护范围、责任、处罚;

  B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国际上的知名度;C进一步强化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专利意识,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申报文化遗产保护专利

  D、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

  E加大对著名文化遗产保护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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