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暴力袭警
2009-12-25来源:易贤网

(一)暴力袭警八大原因

原因一: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阶层利益大调整,各种社会矛盾积聚,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持治安稳定,自然就处于风口浪尖之上。一线民警在处置下岗工人、城市拆迁户、上访户、打工人员等群体的过激行为时,遭遇暴力抗拒的情形增多不可避免。

原因二:民警进行盘查、查验证件、传唤拘捕、使用武器警械等执法活动时,缺乏全国统一的、有法律强制力的装备配置、执法语言和执法动作方面的具体规范。

原因三:近年来对公安机关文明服务形象的宣传和民警执法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宣传之间,发生了比例失衡。

原因四:公安基层单位受到的牵制较多,少数领导患得患失,致使一些暴力抗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助长了暴力抗法者的气焰。

原因五:对警察正当行使防卫权的行为存在苛求的现象。

原因六:部分民警缺乏培训,查缉战术差,敌情观念差。

一些公安机关训练不足,部分民警执行出警、巡逻盘查任务时,没有警惕性,大大咧咧,不懂得掩护配合,没有及时请求支援等等。如果每次将盘查对象假定为持枪嫌疑人,民警将会始终保持主动,避免伤亡。

原因七: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向侵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索赔。

对公诉案件涉案人员,民警不善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经济损失。涉案人员砸坏警车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一般只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重配,常常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或者民警不善于在诉讼时效内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经济损失。有的时过境迁想诉讼索赔时,早过了诉讼时效。

原因八: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出警或巡逻时人数过少,也是暴力抗法者有恃无恐的原因之一。

(二)对袭警的错位认识

“袭警”风愈演愈烈,除了社会上的种种原因外,警察内部上上下下对“袭警”问题的不正确看法,也在无意间起到了一定的“放纵”作用。

错位之一:把“袭警”仅仅看成是对民警个人身体的伤害,致使“袭警”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暴力袭警及用暴力阻挠执法者,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公然蔑视和挑战。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无论是在基层还是在机关,很少有人把“袭警”问题上升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因此,对于“袭警”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也因种种原因,常常被我们的一些领导,甚至包括我们受侵害的民警本人,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袭警”具有双重的危害,表面上伤害的是民警的身体,实质上侵害的是法律的尊严。这种把“袭警”行为仅仅看作民警个人的事儿,必然使“袭警”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事实也是这样:“袭警”之徒多数是出俩钱儿“平事”,致使一些应该受到法律严惩的不法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打击而被“宽大处理”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民警的个人“公道”可能讨回来了,可是法律的“公道”呢?

错位之二:把坚决果断地使用警械武器混同于粗暴执法,导致民警在挥刀舞枪的歹徒面前赤手空拳,战斗力锐减。警械武器是警察缉捕、执法的必要工具。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闹出不法之徒亮出了手枪、大刀片,我们的警察此时却手无寸铁的“笑话”。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这样一件事:有个派出所出动20多民警去端一个传销窝点。谁想到这伙人挺有“战斗力”,每人手里拿一块砖头,把我们的民警分成几块围打,一边打一边喊,警察多个啥!咱们去的民警的确不比人家多啥,因为什么警械武器都没带。结果当然吃大“亏”了。后来又增加了警力,这才把这帮人“捂扎”住。记者问:为啥没带枪?民警说:有枪就好了。枪一响这帮人准懵!可咱不敢带。不带枪还有人说咱粗暴执法呢?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警察在执法中不带警械武器是一个普遍现象。据说,一些领导也不大提倡民警执法佩枪,枪一出柜,心就没底儿。

错位之三:把“打不还手”看成了挨打也要“干挺”的死规定,致使控制“袭警”事态软弱无力,造成“袭警”危害更加扩大化。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以“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为“核心”的“人性化执法”的观念,在民警心中已深深地扎根。民警在执法中生怕因言语生硬,动作粗鲁对群众造成伤害,以致面对不法之徒的暴力袭击,仍然想不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制服歹徒。

(三)暴力袭警的特点

一是从个人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的群体性抗法发展;

二是暴力程度不断升级,由口头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持凶器伤害执法人员;

三是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抗法行为不断增多;

四是诬告陷害、恶意伤害执法民警的投诉不断增多。

(四)专家对暴力袭警问题的看法

1.专家建议:通过四种途径增设袭警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认为,从整体上看,我国警察的权力不是过大的问题,而是不明确的问题,对警察权力的限制,只能依法进行。社会各界应当树立尊重警察、保护警察与监督警察这三种观念。尊重警察就是尊重国家权威;保护警察就是保护人民自己;监督警察就是监督国家公共权力不被滥用。对于这些警察违法违纪行为,人民群众都有责任进行监督,努力做到发现一起、检举一起、处理一起。

2.建立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机制

在探讨民警遭袭原因的座谈会上,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提出:

建议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2003年3月,曾有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修改刑法,增设“袭警罪”。认为目前处罚袭警行为依据的罪名是“妨碍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量刑明显过轻;暴力伤害、杀害民警的行为后果,只能以普通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单独设立这一罪名,能凸现人民警察的特殊执法身份与地位,加大法律对不法实力和不法分子的震慑作用。

尽快制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实施细则》。对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械或武器的具体情形或前提条件加以规定;对人民警察盘查、查验证件时的规范用语、行为方式、被盘查人应遵守的行为方式加以规定。

尽快制定《人民警察值勤装备配置和值勤战术规定》。对人民警察出警、巡逻盘查时应携带的警械武器加以规定;对值勤战术加以规定。

建立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机制。公安机关要成立专门的警察权益保障机构。敦促有关部门及时打击处理暴力抗法涉案人员;接受受害民警或受害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民事诉讼、自诉或附带民事诉讼事宜,向暴力抗法涉案人员索赔;办理受害民警抚恤事宜。

3.“人性化”管理不是无原则“照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认为“袭警事件”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人性化”管理认识上的误区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从已发生的袭警典型事件看,有的群众把“人性化”管理视为警察的软弱,或理解为群众的要求不受法律和规范的约束;个别公安民警对“人性化”管理的认识也存在片面性,把它理解为对群众要求的无原则的“照顾”,对袭警事件缺乏法律上的应对措施。

“人性化”管理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严格的执法本身是实现人性化管理的体现。公安机关担负着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其内容与具体程序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在法律规定之外推行过多的所谓“人性化”管理措施,有可能造成规范体系本身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活动的社会效果,必须把“人性化”管理纳入到法律规范体系中,强调规范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使执法者的活动获得规范的支持。以人性的关怀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法治力量既表现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表现为对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对执法者权益的侵害,不仅是对执法者权利的侵害,更重要的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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