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它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但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
(二)我国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内部协调不够。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就容易出现纰漏和脱节,不适应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2)多环节、多部门传递保密工作难。层层上报,同时报同级人民银行,上报环节过多容易造成失密,对各部门业务数据的核查、取证,也容易出现走漏消息的情况。
(3)增加了金融机构经营成本。在竞争的压力下,各金融机构都进行了业务扁平化,新增的反洗钱工作不仅工作量大,难度也大,给基层金融机构的经营带来了新的压力。
(4)与社会各部门间的配合协调不够。在没有历史经验可以借鉴、没有外来经验可以照搬的情况下,如何做好分工、如何做好在工作中的互相配合是一个难题。
(5)反洗钱与资本开放的矛盾。外汇管制是防止国际“洗钱”的一个手段,它虽然呆板,但管理效果很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国际社会的金融开放在逐步深人,人民币已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正在逐步实现中。但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在金融开放环境中外汇管制的各项措施不健全,尤其是对资金进人国门的审查机制不严、不全,这就为国际“洗钱”留下了空隙,给外汇领域的反洗钱带来了困难。
(6)没有与社会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细则。金融机构是我国反洗钱所依托的重要渠道,但如今洗钱手段几乎涉及了社会经济生活中使用现金消费和交易的方方面面,要做好反洗钱工作必须要全社会的配合,尤其是公、检、法部门的配合。洗钱犯罪,都是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犯罪,都属于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活动,犯罪分子一般都格外警惕,有极强的应变能力。洗钱和反洗钱的较量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三)我国反洗钱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反洗钱监管组织不健全。一是非银行金融体系存在反洗钱监管漏洞。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7月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处、支付交易监测处,专门负责反洗钱的具体工作,各银行机构也着手建立了相应反洗钱机构。但是在我国非银行金融系统内部,如“证监会”、“保监会”及各个证券和保险机构仍没有成立相应的反洗钱机构。二是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存在弊端。我国虽然设立了包括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但是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实施,没有一个专门负责的机构,一个案件往往会经过多个部门,延缓了办案的速度,降低了办事效率。三是缺乏反洗钱国际合作机制。我国反洗钱机制刚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还没有加入任何国际反洗钱组织。
(2)反洗钱监管执法薄弱。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应该是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但长期以来反洗钱没有引起国内金融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主要放在金融系统运作的资金风险、财务风险和支付风险以及对日常的合规性经营的监管上。从我国反洗钱的实际情况来看,金融系统仍处于一种较为被动滞后的状态,在经侦查部门经手的大案中,由金融机构主动发现线索或在案犯作案过程中予以查获的寥寥无几。而且大量案件的事后调查表明,巨额黑钱都是通过各种金融机构,在不受任何监控的情况下被转移到境外的。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变造金融票据逃汇套汇等方式勾结洗钱分子洗钱的案件屡次发生,也反映了我国反洗钱监管的薄弱。
(3)反洗钱机制中存在外部效应。这里的“外部效应”是指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活动中付出的额外成本无法得到补偿,而且会给其业务经营带来损失。这种外部效应造成了反洗钱的成本和收益出现失衡,致使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活动中较为消极和被动。由于缺乏金融机构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反洗钱机制难以取得成效。
(4)反洗钱机制中的信息不对称。我国金融业、银行机构的保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事实证明,洗钱活动与银行保密制度直接或间接相关,保密制度愈严格对洗钱犯罪愈有利。过分地强调保密制度,会使洗钱轻易得逞,并严重阻碍司法机关对洗钱活动的有效调查和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