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4日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考点监考员须知
2013-12-05来源: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网

各位监考老师:

2013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于2013年12月14日进行,本次考试实施多题多卷,为做好本次考试监考工作,现将有关重要注意事项告知如下,请各监考老师认真学习并严格履行。

一、监考老师必须严守监考纪律、遵守监考规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树立监考形象,教育、防范、制止考试舞弊行为,确保考试平安顺利进行。对考试中的任何舞弊行为,学校将严查严处,如违反国家法律的,交施法部门处理。

二、监考老师按要求参加监考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到所监考的考场进行考场整理、剪切粘贴考生桌贴、检查门贴,要求在黑板上抄写考试注意事项,做好考前各项准备。

三、考试当天四级8:20、六级14:20两名监考员一同到各楼层考场办公室签领试卷等考试物品,经核对确认无误后,持试卷袋及有关考场资料一同径直达考场,准备组织考试,同时全程负责试卷等材料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

四、监考老师一律禁止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监考老师领卷时必须将手机关机并用楼层考务人员提供的小信封封装好写上名字统一放置在楼层考务办公室指定地点保管

五、严格按考试的《监考员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组织考生考试,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试卷安全保密、考试平稳有序。

六、考试过程

四级9:00;六级15:00,下发答题卡1、答题卡2和试题册。监考员指导考生认真检查答题卡1、答题卡2和试卷册,发现印刷等质量问题,必须立即举手向监考员报告,等待监考员处理;在确认两张答题卡和试题册没有印刷等质量问题、试题册所有页无误后,要求考生仔细阅读答题卡1正面的考生须知,并将试题册背面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1的条形码粘贴框内并填写(涂)试题册封底、答题卡1和答题卡2上的学校名称、姓名及准考证号等信息。告知考生只能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用2B铅笔涂黑相应的信息点,并强调不按要求检查、填涂,以及答题卡中漏涂、错涂考生信息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所致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考生将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后,要求考生将试题册背面向上放回至桌子左上角,试题册未按要求放置或提前翻阅试题册,均按违规处理。

四级9:10;六级15:10,考生开始作答试题的第一部分,即写作部分。

四级9:35;六级15:35,提醒考生5分钟将结束写作考试,并开始进行听力考试。

四级9:40;六级15:40,听力考试正式开始。

四级10:10;六级16:10,听力考试结束,监考员收答题卡1,要求考生停止答题摘下耳机。

四级11:25;六级17:25,考试结束。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员收齐考试资料并清点核对无误宣布可以离场的指令后,方可离开。考生不能携带试题册、答题卡、草稿纸等离开考场。

七、考试期间所有考场全程视频监控。

八、本次考试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考点 举报电话:3223425 举报也可投办公楼一楼举报箱,或邮箱:xjxyjxb@163。                             

教学科研部

2013年12月2日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监考员守则

(特别提示:考试期间考场全程视频监控)

1、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2、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3、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4、考前领取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级别、语种、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

5、应在考生入场前检查、整理考场。考试结束前,未经主考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6、考生入场时,要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准考证上的考场号等是否与本考场相符,并要求考生在考场座位表上自己的姓名后签字。考生入场时间开始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15:00)后,监考员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7、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以电铃声为准)。

8、试卷启封时,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有关程序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的试卷时,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向考点主考报告,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9、考点开始考试的统一信号发出时,向考生宣布考试开始。

10、听力部分考试进行时,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以免影响考试。

11、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 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12、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将违纪考生的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没收的违纪证据,应附在考场记录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并报告考点主考及时处理,记入考场记录单。

13、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 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14、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有权制止未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15、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抄做试题等)。不得使用手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发布考场内信息。

16、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 不得拆封缺考考生和多余的空白试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监考员违规的,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注:考试期间全程视频监控,请监考人员务必严守监考纪律、遵守监考操作规程、树立监考形象,教育、防范、制止考生考试舞弊行为,确保考试平安顺利进行。

举报、咨询电话:3223425 举报也可投送教务科312,或邮箱:xjjxb@163.com

根据考务组织部门规定,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相关工作参照国家教育考试相关标准执行,请监考人员自觉遵守考试与试卷保密保管的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

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更多信息请查看全国各类外语考试网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