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南洋职业学院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13-05-13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

第一条 厦门南洋学院创办于2000年,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的计划内统招普通高等院校,由海内外热心教育的十五位学者、企业家联合发起创办。学校下设八个二级学院,在校学生近万名,多次荣获“中国十佳民办大学”等称号,通过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被厦门市政府列为重点支持升办本科院校。

学校坐落于美丽温馨的海上花园城市厦门,校园占地600亩,设计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由瑞士著名建筑师设计,集数字型、环保型、生态型于一体,被誉为最美民办校园,教学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各类球场、田径场宽敞洁净;校内生活、校外公交便利快捷。学校努力与国际接轨,目前已与美国、加拿大、新加坡、台湾等30多所大学建立合作关系,学生在校修完相关课程后,可择优到国外合作院校继续深造。

第二条 为保证我校2013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招生层次和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院全称: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4111

第六条办学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文教区

第七条招生层次:专科

第九条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民办高校

第十条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2013年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共设置38个专科专业,分别面向福建、江西、浙江、河南、安徽等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参阅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十二条录取的新生入住厦门市翔安文教区南洋学院。学生入学后修完全部学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

第三章办学特色与就业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走特色办学之路,特别注重学生综合素质与综合能力的训练与培养,强调“三型”——外向型,即要求每一个专业的学生都要会外语、懂外事、懂外贸、懂外交礼仪、知晓国际国内形势;复合型,即要求每一个学生的知识结构多元化,走向社会可以从事多种岗位的工作;应用型,即要求每一个学生不仅要学好书本知识,还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办学,毕业生主要就业地区:厦门、福建、广东、浙江等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就业率位居全国民办高校前列。就业单位有机关、事业、国有企业、民营、外资和台资企业。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我校从2009年起列入首批闽台高职院校联合培养人才先行先试高校,与台湾中国科技大学、亚太创意学院、建国科技大学、亚洲大学、友达光电(厦门)有限公司、台湾天心资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台湾罗丽芬集团等签订了“校-校-企”联合培养人才协议。学生在我校学习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课程,在台资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实训,部分学生去台湾高校进行专业课学习一年。学生完成三方共同制定的教学计划后直接推荐到台资、外资企业就业。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十五条外语语种:各专业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没有口试要求。

第十六条 各个专业均无性别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严格按教育部和福建省主管部门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和学校制定的招生规则进行招生。

第十八条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十九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颁布的有关高校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我校认真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同时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志愿(包括平行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批次按先第一志愿,后参考志愿的顺序录取。

第二十条认真执行我省对民办高职院校关于不超过线下80分的降分政策。

第六章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1、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我院网站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收费标准的文件。

2、住宿费收费标准:

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费为每人每学年1500元(6人间空调房)。

3、代办费收费标准(闽价【2004】费255号):

教材及考务费:每人每学年600元,每学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一次,毕业前余额退还。

生活用品: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代办费580元。代办费由学院代收代支,严格遵守“专款专用,不得盈利”的原则。

4、退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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