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演讲天下到法治天下
2013-02-06来源:易贤网

说起江平老师的演讲,可以说,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学术,也不仅仅是一种技术,而是一种艺术。

江平老师自执教以来尤其是1979年复出以来,究竟做过多少演讲,到过多少地方做过演讲,为多少部门多少人做过演讲,现在已经无法精确统计了。但据江平老师自己的回忆,以自己XX年7月在青海和西藏高级法院的演讲为标志,至此,江平老师已经在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港澳台地区)都进行过学术演讲。为此,江平老师将所有的万千感慨最终汇成了一句话:“此生足矣!”

XX年5月,江平老师在自己出版的《江平讲演文选>>的序言中写道:“去各个不同地方、不同部门作演讲,这成了我工作日程上的重要部分。”于是,无论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律师协会,无论是党政部门还是企业公司,无论是科研单位还是大学校园,无论是大江南北还是长城内外,无论是繁华城市还是中小城市,无论是东部沿海还是西部边陲,都能见到江平老师矫健而又有些蹒跚的身影,都能听到江平老师洪亮而又有些磁性的声音。因为江平老师的演讲不仅听起来抑扬顿挫、字正腔圆、声若洪钟、节奏合理,而且感觉还总是那么循循善诱且丝丝入扣、滔滔不绝又娓娓道来。所以,在江平老师条分缕析、通俗易懂的演讲之后,听讲者犹如醍醐灌顶、茅塞顿开。于是,越来越多的人更爱听江平老师的演讲,更想听江平老师的演讲。如果说,江平老师现在是桃李满天下,那么,我们同样也可以说,江平老师是朋友遍天下。今天,我又要毫不夸张实事求是地说,江平老师现在已经是演讲遍天下了。
事实上也确实如此,通过演讲来传授法律知识,传递法治理念,传承法律文化,正是江平老师展现一个法学教育家和法律活动家的另外一个平台。正如江平老师自己所言:“相比起写文章来,我更喜欢在讲台上发挥我的思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说江平老师是在追求一种演讲天下的成就,不如说是在追求一种法治天下的境界。

对于演讲,江平老师显然既有实践,更有研究。

江老师说:“ 作学术演讲好比演员唱戏。观众买账不买账,全在你唱得如何,再有名气的演员唱砸的也有。我深深地感到:一场演讲需要你全神贯注地投入,是台上与台下的交融。演讲者像一个好的演员那样,将听众带入到你所引领的新的空间中去,要让他们能够真正聚精会神地想听你下一句将会说什么。让他们感到你不是在演讲,而是在和他们交谈。”这是一位大家的风度,更是一个学者的高度。因为演讲最忌自恃清高而高高在上、指手划脚,最烦自恃才高而故弄玄虚、故作高深,最恨自恃位高而空话连篇、套话成篇。成功的演讲一定是台上与台下的交融,是讲者与听者的交谈,是思想火花与心灵鸡汤的交汇。于是,就需要演讲者对演讲对象的充分尊重和高度理解。对演讲主题的认真研究和深刻理解,对演讲内容的全身投入和全面理解。在江老师的演讲中,不管时间长短,不管人数多少,不管内容繁简,他都是像第一次演讲一样积极准备,认真对待,全面投入,激情迸发。

江老师说过:“作学术演讲好比设计师设计。内容新颖不新颖全在你设计得如何。演员唱戏唱的是台词永远相同的戏,而设计师绝不应当去设计一个形式与内容完全相同的建筑。一场学术报告,哪怕主题相同,但因为听众对象的不同,它的设计方案、内容剪裁、例子选择、语言深度都会不同。给研究生所做的演讲就和给党政领导干部讲的有很大的不同。”如果说刚才那一番话说的是,江老师的演讲讲究的是对听众的充分尊重和台上与台下的交融,那么,这几句话讲的是江老师对演讲内容框架的设计和演讲素材的调度。于是,在面对相同的主题但不同的听众对象时,他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演讲内容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和完善。而面对相同的听众对象,他同样会对演讲主题重新进行设计和调整。这些年来,江老师讲过合同法,也讲过公司法,还讲过证券法,又讲过物权法,但他每一次演讲的内容绝不雷同,更不简单重复。江老师给律师做过许多演讲,但他每一次演讲内容都不完全一样,甚至连例子都不相同。比如说他同样讲做人与做律师,但他给北京律师和天津律师讲的却不完全重复,给中年律师和青年律师年讲的也不完全相同,给沿海律师和西部律师讲的更不完全一致。所以,在我们律师的眼中,江老师的演讲每一次都有新意,都有新的视角,都有新的素材和资料,都有新的启发和收获。

 江老师曾经还说过:“作学术演讲好比艺术家在雕刻。精益求精,在细节上不遗余力,多下一笔刀就是作品更趋完美。作学术演讲也要像艺术家那样去精雕细刻:语言的精炼准确、语言的感染力和煽动力、节奏的快慢、声音的高低、高潮的起伏、甚至肢体动作运用的恰当,都会影响一次演讲的效果。”同为法律人,江老师对执业律师似乎更为偏爱,所以在每一次给律师的演讲中,从主题到内容,从素材到框架,从数据到史料,从案例到实例,他都是精雕细刻、精益求精。尽管每次演讲他都是脱稿发挥,但他实际上都是手中有稿,心中更有稿。当然,他也绝不离题万里,信马由缰。我曾经请江老师在律师界做过许多演讲,每次他都是认真思考和仔细研究。无论是在“法学与法治巡回讲坛”上讲“律师的思维”还是谈“律师与诚信”,无论是在“中国律师论坛”上讲“律师与资源”还是在“中国青年律师论坛”上谈“法律人的职业底线”,他都是如此准备和对待的。有时为了一个主题,有时为了一个案例,有时为了一张剪报,有时为了一篇文章,他还会问问我在律师界的有关出处和来源。比如说,他在给上海律师协会作关于“律师与诚信”的演讲时,他就是从两个剪报和一期杂志开始入题的。一般演讲之后,他还会向我了解律师们的想法怎样,律师们的反应如何,律师们的希望如何。可以说,在江老师的心目中,给律师们演讲无论是事先的准备工作还是当时即兴的发挥,都需要投入更多的激情和智慧,都需要更加认真和细致。

在我个人看来,江老师的演讲大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讲究条理。我们可以看到,在任何一次演讲中,江老师的演讲都是有条有理,有理有据。讲到罗马法的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他会告诉我们从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第二,从国家到社会;第三,从身份到契约;第四,从经验到理性。但是,他在另外一个会议上谈到“中国现今法律观念之变化”时,对此又作了新的归纳:第一,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第二,从管理本位到权利本位;第三,从国家控制企业到企业自治;第四,从产权高度国有化到产权社会化;第五,从完全国家意志到意思自治;第六,从人治到法治。在谈到“律师与诚信”时,他则用了一个形象的概括,那就是“四面八方说诚信”。所谓“四面”是指信用的四种性质:第一,信用是一种资格;第二,信用是一种财富或财产;第三,信用是一种权利;第四,信用是一种信息。而所谓“八面”则是指诚信与律师有关的八个方面:合伙与诚信,委托与诚信,广告招揽与诚信,包揽诉讼、恶意诉讼和诚信,服务收费与诚信,不正当竞争与诚信,虚假证明与诚信,忠实勤勉义务与诚信等。而在北大举办的“第二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上,给青年律师们谈“法律职业人的底线”时,他会从“理念底线、职业操守底线、生活准则底线”三个方面展开演讲。

二是揭示法理。作为一个法律教育家、法律活动家,江老师自然明白自己的演讲更需要在法理上如何做到答疑解惑、传道授业。所以,在江老师的演讲中,处处能够听到通俗易懂的法理,时时能够感悟简洁明了的法理。比如说市场经济主要是两大行为:交易行为和投资行为。作为市场行为,它们必然具有自由、平等和公平三大特性;又比如股东的权利,江老师告诉听讲者,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三大权利:一是资产受益权,也就是谁投资谁收益。二是重大事务决策权,也就是谁投资谁决策。三是选举管理者的权利,也就是谁投资谁选择管理者;还比如讲到国企改制时,他会做出一个非常形象地概括:一是企业公司化,二是公司股权化,三是股权明晰化,四是股权社会化;还比如在讲“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时,江老师则会从主体、权利、行为、责任等四个方面阐述其法律关系。以上谈到的都是调整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实际上,作为一个民商法学家,江老师演讲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他从罗马法的精神讲到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从公民的个人权利到国家的意志,从公平的交易到市场主体的准入,不管是用一个鲜活的案例还是引一个固定的条文,无论是结合立法形势还是结合演讲现场,江老师无不讲得头头是道,句句在理。这个理,既有道理,也有常理,还有哲理,更有法理。

三是追求真理。据我个人对江老师演讲风格和演讲范围乃至演讲对象的了解,江老师所有的演讲其实不仅仅是授业解惑。如果仅仅是为了这个目的,那就只要教好自己的学生即可。上个月27日,在江老师生日庆祝宴会上,我看到与会的江老师的博士生在主席台上合影,竟然好几排都站不下。由此可见,江老师的弟子完全可以用桃李满天下来形容。其实,江老师的弟子哪至眼前我们看到的学生呢?当然,江老师并非追求自己有多少弟子,而追求自己的理念能够引起多少共鸣,能够得到多少传播。所以,江老师的演讲实际上是为了传道,是为了传授法律常识,是为了传播法学理论,是为了传达法律思想,是为了传递法治理念,是为了传承法律文化。对此,江老师往往是从比较法的视野、从民商法的思维、从中国法律人的具体实践来展开演讲的。比如说民主政治文化、比如说权利本位思想、比如说意思自治原则、比如说现代企业制度等等,江老师除了告诉听讲者其中的知识内涵,更重要的是告诉听讲者知识背后的法理乃至真理。他曾经在律师的演讲中说过:“ 律师手中没有权,他靠的是什么?靠的只能是法律。他靠的不是法律的韧性,靠的不是法律的矛盾,靠的不是法律的空隙,而是靠法律的权威,靠法律里面体现的真理。”为此,他鼓励律师一方面要做好服务之道,另一方面更要做好治国之道。他告诫律师,莫以高官论英雄,莫以钱多论英雄。他希望律师要“为权利而斗争”,“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作为一个律师的使命来说,就是要为他人的权利而斗争。因为我们的当事人、委托我们的人,不管是诉讼案件或者非讼案件或者公司企业,这些人往往是最不了解自己在法律上享有哪些权利。那么,你给他以法律援助,使他懂得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如何行使保护自己权利的这种程序,这就是律师的任务。所以,从我们作为律师来说,本身的任务就是为弱者、为当事人、为你的委托人而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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