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2017-01-11来源:无锡市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2017年无锡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年龄、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年龄计算

以报名日期计算。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为1981年1月12日至1999年1月18日期间出生。

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1月12日至1999年1月18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狱医、心理矫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1年1月12日以后出生)。

其他年龄计算,参照此方法进行。

(二)年限计算

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如:职位要求“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指截止前述日期满2年。

二、关于学历的问题

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7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须于报名截止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不含司法警察等职位)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政法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报考人员,其第二学位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并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可以第二学位的专业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职位。

2017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如委培或定向单位同意其报考,应当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考。

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在台湾高等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大陆学生)等报考的,除须提供招考简章和职位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报考人员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国(境)内高校往届毕业生因毕业证书遗失等原因需进行学历证书认证的,可咨询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jsbys.com.cn。

三、关于招考对象问题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时,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我市(含江阴、宜兴,下同)生源的2015-2016年毕业后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含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二)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或县(市)的职位(配偶或父母户籍在江阴、宜兴两地的,仅限报该地区职位)。

(三)其他社会人员限我市户籍。报考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职位的不限户籍。

(四)定向考录残疾人的职位(职位代码“80”),考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条件的人员。

(五)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0”~“93”),考录对象为:我市聘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我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六)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4”),考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以及我省市级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选派,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未续聘的大学生村官。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2014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现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

2.现役军人;

3.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4.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在公务员考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也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四、关于“基层工作经历”的有关问题

(一)“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累计两年以上。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二)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苏北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三)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相应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相应职位。

五、关于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人员报考问题

(一)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按规定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二)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可以报考;

(三)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历认定并注册的(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核验的证明材料),可以报考。

六、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报考问题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

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必须在《简章》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七、关于“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报考定向职位的问题

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凭省或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制发的志愿服务证、所服务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可报考我市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上述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我市其他职位。

八、关于大学生村官报考定向职位的问题

我市聘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我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可报考我市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我省市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选派,聘期已满且考核合格未续聘的大学生村官,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 ~“96”),其中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可报考全省“94”~“96”职位;市选聘大学生村官,报考本市“94”~“96”职位。

我省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

我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是指经市、市(县)区统一组织选聘,列入大学生村官库管理的大学生村官。

资格复审时,报考定向岗位的人员须提供所在县(市、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相关证明。

九、关于部分人员报考身份问题

(一)非本市生源、毕业后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非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其非全日制学历(或以前取得的学历)所对应专业报考时(如应届毕业研究生以其本科学历报考),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三)从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并在当年入伍,且于2016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退役的士兵,可以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四)2016年1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十、关于研究生报考职位要求为“本科”或“本科及以上”的问题

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以其本科学历报考职位要求为“本科”或“本科及以上”的,本科所学专业须与报考职位专业要求相符,且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

十一、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都要使用,报考人员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且要与报名时登记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遗失的报考人员参加考试,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考点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报考人员本人照片并在其上加盖印章的身份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十二、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十三、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不低于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已完成缴费的人员,可于补报名时间内在相关网站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十四、关于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证书问题

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四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四级(CET4)以上合格证书或CET4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分以上;(4)托福(TOEFL)考试80分(老托福550分)以上;(5)取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合格证书或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6)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职位要求具有大学英语六级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报考:(1)获得大学英语六级(CET6)以上合格证书或CET6测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2)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以上合格证书;(3)雅思(IELTS)考试6.5分以上;(4)托福(TOEFL)考试90分(老托福580分)以上;(5)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合格证书。

十五、关于资格审查问题

(一)报名时,报考人员通过报名网站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他信息,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电子证件照片(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二)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①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同时提供就业推荐表复印件)等;②我市生源的2015-2016年毕业后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含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及报到证或户籍证明等;③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

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需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

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等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

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还需提供学校同意报考的证明;

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有关证明;

夫妻分居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在锡方的户籍证明和结婚证;

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需提供在锡父母的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还需提供结婚证、随军批件;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符合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政策的大学生退役士兵还需提供毕业证(学位证)、退役证、县(区)级以上退役安置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以第二学位报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还需提供第二学位对应所学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

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考试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其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应为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专业毕业生视同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未领取到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参加考试并通过的考试人员由各地级市司法局或司法考试办公室出具证明或成绩单,在外省参加司法考试的,由报考人员与当地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协商出具有关证明或成绩单;

报考资格与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如户籍证明、结婚证、随军批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证书等)须于报名截止日前取得。

上述证明材料均需核验原件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办理录用手续时,需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体检前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2015-2016届毕业后尚未就业的毕业生、2017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上述材料在考察(政审)前提供。

十七、关于体检(体能测评)问题

招录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部分职位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详见职位信息表。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人民警察的,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1986年1月19日(含)以后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6年1月18日(含)以前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人民警察的,体检和体能测评安排在面试前进行。

十八、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七)自2012年1月19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十九)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2016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5、2016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二)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十九、关于违纪违规报考人员处理

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

在本次招考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违纪违规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报考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上述情形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关于专业填报

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所填专业应与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上专业名称一致,其余报考人员所填专业应与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一致。如不按上述要求填写,视为提供不实信息、资料,对报考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一、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考试费用仍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公共科目笔试费用98元/人,面试费用100元/人。笔试费用,在网络报名通过资格审核后,于2017年1月21日16:00前通过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支付,逾期未缴费视作报名无效。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行网上支付;参加笔试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2017年3月13日-14日到笔试所在地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办理减免笔试费用手续。

中 共 无 锡 市 委 组 织 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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