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传染病防治医院根据医院实际需求,现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特制定本简章方案。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直接面试方法进行。
二、招聘计划
本次赤峰市传染病防治医院公开招聘4名在编工作人员。详见《2016年度赤峰市传染病防治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职位表》。
三、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报考岗位要求的2016年及之前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5.需持有相关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12月3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7.具有正常履行报考岗位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8.具备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
3.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含试用期内)工作人员;
4.应聘到岗位后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应聘的人员。
四、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工作按发布简章、报名与资格审核、面试、体检、公示、聘用等步骤进行。
(一)报名与资格审核
1.报名。应聘人员直接到赤峰市传染病防治医院办公室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核。
2.应聘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每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时,应聘人员应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执业医师证等原件、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及其他与资格审核时相应材料。
3.报名时间:2017年1月4日至1月 11日
(二)面试
面试时间另行通知,面试只能用汉语进行作答。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进行聘用。
(三)体检
1.按照每个岗位报考人员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该岗位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体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进行。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公示
1.根据考生的成绩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2.公示结束后,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聘用
1.公示期满,办理聘用审批手续。所有人员均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2.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至6个月,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3.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
4.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用人员,如原所在单位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纪律和监督
1.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2.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考者与报考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3.此次公开招聘简章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赤峰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发布,请予关注。
咨询电话:0476-8661342
附件:《2016年度赤峰市传染病防治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职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