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十堰市郧阳区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16-04-06来源:郧阳区教育局

根据《关于2016年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教师处〔2016〕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6年郧阳区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春季

1.网上报名:04月18日—04月29日

2.现场确认:04月19日—05月06日

3.证书发放:07月01日—07月10日

(二)秋季

1.网上报名:09月26日—10月14日

2.现场确认:09月27日—10月21日

3.证书发放:12月01日—12月10日

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和证书发放均在正常工作日8:30——17:30期间进行。

二、申报对象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郧阳区,且符合教师资格申报条件的中国公民。具体认定对象,分以下三类人员:

(一)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含学前教育、成人函授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持“身份证、申报学历证、普通话等级证”三个证件,按程序申报。

(二)2011年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持“身份证、申报学历证、普通话等级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四个证件,按程序申报。

(三)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持“身份证、申报学历证、普通话等级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四个证件,按程序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遵守法律,品行良好,无刑事处罚记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三)申请幼儿园、高中(中职)教师资格,应分别具备幼师、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初中、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学历按《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规定为准(见附件1)。

(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报幼儿园、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五)申报对象中的第(二)、(三)类人员,需考取相应“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试事宜直接咨询十堰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电话0719-8666511。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报名

1.在网上报名时间段内,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按网上提示要求进行网报。

(1)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认定机构选择“郧阳区教育局”,确认点选择“郧阳区教育局”。

(2)申请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认定机构选择“十堰市教育局” ,确认点选择“郧阳区教育局”。

2.上传提交电子彩照时,必须是近期、免冠、标准证件照,要求114×156像素、jpg格式、20K以内。

(二)现场确认

1.在现场确认时间段内,申请人本人到“郧阳区教育局师管股”进行现场确认。地点:郧阳区实验中学院内,教育局办公楼五楼右侧;联系电话:0719-7225995。

特别提醒:申请人来确认前,提前电话联系,避免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等原因不在,而耽误申请人时间。

2.申请人来现场确认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申报学历证、普通话等级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原件。

(2)《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或《湖北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体检由申请人自行安排,要在现场确认前体检。体检医院:郧阳区中医院;体检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联系电话0719-7223120。体检时,申请人应空腹于体检当日上午8:30前到医院体检。体检前,申请人应先从《2016年郧阳区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下载包中下载附件2或3, A4纸型双面打印,并填好个人信息和张贴照片。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鉴定,非在职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单位名称要与网报系统中所填单位名称一致。空白表应提前从《2016年郧阳区教师资格证认定公告》下载包中下载附件4,A4纸型单面打印。

(4)近期、免冠、蓝底、小二寸(3cm*4cm)标准证件纸质彩照1张,留作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用,要与网报上传、体检表张贴的照片为同一底版。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师范教育专业界定等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政策,申请人可在十堰教育信息网(http://www.sy.e21.cn/),查阅鄂教师〔2008〕9号文件及《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如果申请人因师范教育专业界定等有关政策理解有误,造成现场确认未通过影响认定的,由本人承担相应后果。

(二)以上解释如有出入,均以教育部、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十堰市郧阳区教育局

2016年4月5日

附件:

1. 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

2.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3.湖北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5.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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