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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第一次在党的决议中对一项具体政府职能作出规定,结合《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在起草考虑时所指出的“抓住重点,围绕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期待”,足以说明城管执法体制问题已严重到非解决不可的程度,也说明了城管执法改革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标准表述】
经济社会发展催生各种利益并迅速发酵,产生两个落差:一是政府设置过多“高档、大气、国际化”标准与现实管理水平之间的落差;二是公民社会个人利益不断增长与政府提供资源之间的落差。“两个落差”导致违法事件持续增多,城管执法难度不断加大。
城管执法与专业部门法律边界不清,权力交叉,造成“有利的事抢着管,没利的事没人管”的局面。上下级执法职能重叠,同一件事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造成执法不作为或滥作为,形成执法灰色地带。
【具体措施】
一、从城市管理理念上加以改革,坚定树立“为人民管城市”而不是“为城市管人民”的理念。
二、对城市管理标准重新定位,在与人民群众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城市特点和发展阶段的全新的管理标准。
三、规范城管执法的运行与监督,包括执法手段和方式、执法程序、保障机制、监督考核、侵权救济与法律责任等。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可否借法”“谁来借法”“如何借法”和“规范执法”问题。
四、充分发挥专业部门在法律供给、法律适用和执法监督方面优势,为城管执法提供制度支持;将城管执法重心下移,建立以区县执法为主的全能执法队伍。
五、不断开展针对性强、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理解法律目的,增强守法自觉性。培养群众组织和社会管理组织中的法律宣传骨干,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更加注重与媒体的沟通,主动接受媒体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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