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2015年秋季乌鲁木齐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2015-10-28来源: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乌教人〔2015〕83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单位,高校毕业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管理,提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化水平,现将乌鲁木齐地区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原则

(一)乌鲁木齐地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2015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为统一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和尺度,提高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乌鲁木齐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各环节工作实行集中统一操作,数据集中管理,申报材料集中建档并按权限归口管理。

二、申请者必备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2015年11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历要求具体条件如下: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及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可以按照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其中修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前教育专业的,只能申请直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修小学教育专业的,只能申请直接认定小学教师资格。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人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执行。

2.普通话水平、MHK等级要求:母语为汉语及民考汉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母语为非汉语及汉考民的申请人应该达到以下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汉语课教师为四级乙等及以上、非汉语课教师为三级甲等及以上;初中和小学汉语课教师为三级甲等及以上、非汉语课教师为三级乙等及以上;幼儿教师为三级乙等及以上。

3.专业课程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须具备完整的师范教育学历合格成绩(必须包含教育学、心理学、相应学科教学法、教育实习等课程);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要求考试成绩须达到合格。

4.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和虽具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员,以及学历中没有教学实习环节的成人、电大、自考等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员,均应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

三、申报材料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申请表》必须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表中的内容必须与网上报名的信息完全一致,并由申请者本人在《申请表》的承诺书上签名。

2.申请者“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填写,社会人员由乌鲁木齐地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乌鲁木齐地区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填写,没有人事档案管理的单位填写《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律无效。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关毕业证或毕业情况的各类证明不能作为申请认定的依据)。

5.母语为汉语及民考汉的申请人员须提交《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母语为非汉语及汉考民的申请人员须提交MHK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非师范类毕业的申请人员,须提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须提交人事档案中的毕业成绩单复印件1份(必须包含教育学、心理学、相应学科教学法、教育实习等课程)。应届毕业生加盖毕业学校的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历届毕业生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公章加盖在复印件右下方。

8.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须提交“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证明”,该“证明”须加盖毕业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该“证明”的格式样本请从新疆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jszg.xjnu.edu.cn)下载。

9.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须提交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原件1份(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申报材料时领取)。

10.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原件。

11.社会人员提交户口本原件及本人户口页复印件一份。

注: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须在复印件下方填写“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审核人签字,注明审核日期,并加盖思想品德鉴定单位的公章,否则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四、关于费用

(一)体检费:80元/人(幼儿园教师资格体检费为180元/人),体检费由体检医院收取。

(二)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考试费:190元/人

五、日程安排

(一)11月1日—25日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申请者需前往新疆师范大学校医院领取《教师资格体检表》,并根据医院的安排接受体检。

(二)11月2日—6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

(三) 11月4日—6日需要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前往新医路新疆师范大学成教楼完成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现场缴费,缴费时须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四)11月12日-13日完成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现场缴费的人员请登陆新疆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jszg.xjnu.edu.cn)打印测试通知单。

(五)11月14日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结果四日后网上查询:jszg.xjnu.edu.con)

(六)11月23日—25日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见文件三申报材料及附件四)。

(七)12月9日—11日,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六、其它事项

(一)不具备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材料的人员,不得参加本次教师资格认定。

(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各个环节的内容,逾期不予受理。

(三)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地点:新医路新疆师范大学成教楼一楼110室;联系电话:4362086,4333983

附件:2015年秋季乌鲁木齐地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注意事项

2015年10月27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新疆教师资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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