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意见
2015-04-23来源:浙江工商大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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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商大研〔2008〕2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就2015年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招博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

(一)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仁寿

成员:跨学科性学院一级学科博士点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各招博学院分管院长、校纪检办负责人、研究生院负责人。

(二)招博学院或按跨学科性学院一级学科博士点学术(学位)委员会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专业点的招生事宜。

二、招生名额及预分配

2015年我校共招收博士生38名,其中全日制(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低于招生总人数60%。综合考虑各专业间的平衡、各专业导师数量和结构、本年度报考人数等情况,按一级学科点(食品科学按二级学科点)确定招生名额。各一级学科点根据各自学科发展需要和所属二级招生学科初试实际上线数确定各二级学科的招生人数。

三、复试

(一)复试小组

博士研究生入学复试按专业组织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由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以及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组成,并指定1人为组长。复试小组的人员名单由学位点负责人与相关学院负责人协商确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凡有直系亲属报考本专业的教职工,不得参与复试工作。

复试小组的职责:①确定复试的内容和方式;②做好复试记录;③评定成绩,给出排名次序,提出是否拟录取的建议。

(二)复试基本分数线

1.外国语的复试分数线按学校招生总人数与外国语成绩达线人数1:2.5的比例划定。

2.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复试分数线,按每个专业有效考试人员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总分成绩前70%划定,但专业课单科成绩不得低于50分。

3.生源富足的学科,在以上划线基础上,可自行调整复试分数线,但外国语和专业课单科成绩分数线维持不变。

(三)复试名单

根据各专业当年分配的招生人数、初试成绩上线人数,确定复试名单。

(四)复试时间和程序

先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站公布)。

参加复试的考生复试前到研究生招生办报到,由研究生招生办集中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体检表等材料。各学院按专业(或研究方向)组织面试和外语口试。

同等学力考生除加试政治理论课外,还需加试两门专业课。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面试要求

1.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2.评分参考(100%):

A、回答问题的准确性和知识面:30%

B、语言表达能力(清晰性、流畅性、逻辑性等):15%

C、应变能力(回答迅速、灵敏度、灵活性等):15%

D、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40%

面试环节要做好详细记录,对每名考生的考核过程全过程录音。如果学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对过程进行录像。

(六)成绩总评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总成绩由初始成绩+复试成绩组成。

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计算方法为:初试总分÷3×50%。

复试成绩:由外语口试、导师面试、复试小组面试三部分成绩组成(每部分总分各为100分),占总成绩的50%,其中外语口试成绩占5%、导师面试成绩占25%、复试小组面试成绩占20%。计算方法为:外语口试成绩×5%+导师面试成绩×25%+复试小组面试成绩×20%。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必须合格。

四、录取

初试确定考生复试资格,复试确定考生录取顺序,学校协调研究后确定考生录取名单,并予以公示。

根据考生的最终考试成绩和同时兼顾导师负责制的原则,由复试小组提出建议录取的考生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协调、确认,并报主管校领导、校长批准后,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上报省招办备案。对初试成绩较高、经复试后不拟录取者,复试小组应写出书面意见。

五、导师确认

博士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考生直接报考导师,一般不作调剂。遇有特殊情况时,经研究生院与相关学院领导以及导师和考生协商,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以在同一专业相同研究方向或相关研究方向内适当调整导师。

2015年每位导师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不超过2人。

每位导师招收的本校在职人员考生不超过1人。

六、监督管理

1.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和复试小组对录取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录取结果全面负责。全部录取工作按信息公开制度操作。

2.实行复议制度,复试咨询电话:0571-28877234,0571-28877235。

3.纪检、监察部门对录取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对面试过程进行巡视,在复试录取期间受理考生投诉和申诉。

投诉电话:0571-28877065

投诉邮箱:zjgsujw@126.com

七、违纪处理

1.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等处罚。

2.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害的校内工作人员,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工商大学研招办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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