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宏观经济调控
一、国民经济核算
(一)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测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期的经济活动(流量)和特定时点的经济成果(存量),描述国民经济总量结构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和各个部门,是进行经济分析、经济预测和决策研究的可靠依据。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国民经济核算采用产生于苏联、东欧国家的物质产品平衡体系(MPS)。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逐步引进产生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并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的国民经济账户体系(SNA)。2002年,国家统计局总结1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根据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联合制定的1993年国民经济账户体系,发布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使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基本上与新的国际标准相衔接。
(二)国民经济核算指标
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度量,有两个基本指标:从国民生产方面来看,叫国内生产总值GDP((Cross Domestic Product),属于生产概念;从国民收入方面来看,叫国民总收入GNI(Gross National Income),也即国民生产总值GNP (Gross National Product),属于收入概念。
二、总供给与总需求
第三,实现的总需求。有效需求中只有一部分得到实现,称为实现的总需求。因此,要使国民经济实现有效增长,应当尽可能使总供给和总需求保持均衡,这样既不会使生产出来的产品闲置甚至浪费,也不会使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而转化为强制储蓄。均衡的含义有二:一是数量均衡,即总供给和总需求在总量上是相等的;二是结构均衡,即产品的供给等于产品的需求,货币的供给等于货币的需求,资本的供给等于资本的需求,劳动的供给等于劳动的需求,外汇的供给等于外汇的需求。
三、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宏观经济运行,既离不开市场调节,也离不开政府调节。如何划分两者的调节范围,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是宏观调控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市场调节过强、政府调节过弱,可能导致经济混乱;反之,如果政府调节过强、市场调节过弱,又可能导致经济缺乏活力。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两者之问的调节边界及其结合最优方式。
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宏观经济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同时,要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一,研究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调整和控制国民经济的重大结构和基本方向。市场运行的客观结果,不一定是最优结果,甚至不一定是满意结果。政府需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市场运行进行再调节,这叫做二次调节。当然,不能将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理解为时间先后关系,而是一种逻辑顺序关系。从时间上看,政府调节有可能在市场调节的结果出现之前进行,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经济损失。
第二,公共品的提供。公共品是这样一种产品,虽然人们需要,但其消费方式是非竞争性的、非排他性的,因而可以供全体居民共享,例如国防、治安、消防、路灯、航标等。这些产品不会因某一居民不需要或不愿支付费用而将其排除在外。有些经济活动投资大、风险高、回收期长、影响久远,社会效益高而企业效益低,如基础教育、基础科研和基础设施(像道路、桥梁、堤坝、城市公共设施等),称为准公共品。企业或个人都不能或不愿从事这种公共品或准公共品的经济活动,只能由政府来提供。
第三,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市场遵循效率原则,物竞天择,优胜劣汰。但是,对于人类来说,每一个人都有生存权,都有共享人类文明成果的权利,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和保护弱势群体。由于市场机制并不适用于这些领域,必须由政府来保证社会公平。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情况看,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保障越健全。
第四,制定市场规则,维持市场秩序。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一套完善的市场规则和良好的市场秩序,而市场机制常常被某些人为因素破坏而导致市场调节失灵,如市场垄断、信息不完全、环境污染、不正当竞争等,都会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政府必须发挥规则制定者和规则执行者的作用,进行调节和维护,这是市场经济中政府主要的职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