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财政局2010年会计继续教育工作通知
2010-05-08来源:红塔区财政局

红塔区辖区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会计持证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省市财政有关文件精神,为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会计技能和综合素质,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我区2010年度红塔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红塔区辖区内持有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为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

1、业务知识方面:以学习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新《企业财务通则》、新《企业所得税法》、会计基础规范等课程为主。

2、职业道德方面:以学习《会计法》以及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关内容为主,进一步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

1、按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另外,根据玉财会〔2008〕32号文件规定,原属市级管理的持证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下放到红塔区管理,因此凡持有市区财政局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均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在省内发生调转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由转入地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2、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在完成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后,由县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登记。财政部门要将培训情况录入《云南省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予以记载,以此作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和换发证件等的依据之一。

3、计划举办2010年度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市直及中央、省驻常各单位(持证会计人员40人以上),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会计科备案。计划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所聘请授课老师,必须是参加过省、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班的合格师资,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师资,否则不予认可。

4、各单位在开展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过程中,应对培训班开展培训的情况进行现场录像或拍照,并在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时一并提供给财政主管部门,否则,财政主管部门将不予认可。

五、报名、培训时间

红塔区辖区内各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单位统一组织集体或个人先报名登记、再分期培训的原则进行。根据各单位及各位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常年均可报名参加培训。

六、培训地点

培训地点暂时设在红塔区财政局。

七、报名办法及收费标准

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工作由各单位统一组织,于2010年11月31日前,携《红塔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表》(见附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我局会计科或便民中心二楼财政窗口办理培训报名手续,其他人员可单独报名。另外,会计人员也可以到区财政局会计科购买学习卡,按照要求进行学习,考试合格后,作为当年的继续教育内容给予录入。 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仍执行云政发[2004]201号文件规定的100元/人的标准(不含书籍费),学习卡收费标准为120元/卡。

八、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1、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为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并合理安排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保证学习时间。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将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凡在以前年度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必须在2010年继续教育规定的时间内补办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登记和会计人员信息档案录入。请各单位会计人员认真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信息记载情况,及时补办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手续。

3、连续两年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不得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三年以上(含三年)未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信息的持证人员,将删除其会计信息档案,会计从业资格证将视为无效证件。

咨询电话:2065067 2610907

二○一○年一月一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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