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面试热点:个税改革-重点调节年入超12万人群
2017-03-01来源:易贤网

面试热点背景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实施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和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两个目标。其中特别指出,要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发挥收入调节功能。

面试热点深度分析

公众舆论争议:年收入12万元的即可称为高收入群体

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与中央最近提出的提高中等收入者比例的目标相一致。但有媒体报道称,在目前我国的收入结构中,按照有关部门个税改革的设想,年收入12万元的即可称为高收入群体,这一标准引起了较大的舆论争议。在网上,几乎是压倒性的意见认为,按照目前的物价水平,年收入12万元很难称得上是高收入。不过,真正的方案出台仍需时日,是否真是这个数字,目前尚无定论。

《意见》提及的"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此前已有风声。有媒体9月24日披露,业界对个税改革的基本思路已经达成共识,即从高收入阶层入手实施增量调节,“渐进式”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 渐进过程主要分为短期(1~2年)、中期(3~5年)、长期(5~10年)三个阶段。 其中,短期和中期目标要求对年应税所得12万元及以上或者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纳税人实施综合计征,同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长期方案则是要建立各个社会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自动汇总的机制。

按照现在的税制设计,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称为高收入群体,在个税改革短期和中期目标阶段,年应税所得12万元的阶层是重点调节的人群。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

高收入阶层实施增量调节

媒体援引税务系统人士透露信息称,对高收入阶层调整的核心是从增量入手,对一些经常性劳动所得要纳入综合计征,逐步扩大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类型,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

资料显示,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年所得超过12万元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然而,对于12万元的设置标准,并不能达到个税调节高收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对于普通薪酬阶层人士来说,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其税负支出减少了几十元,同等条件下,高薪酬人群的减税效果却有几百元。对此,上述税务系统人士认为,在短期和中期阶段,要实现从个人到家庭为单位的申报纳税,并实施调整税率结构,促进税制公平。

减中加高

究竟什么样的水平是高收入,很难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年收入12万元是否属于高收入,与前几年一直争论不休的个税起征点一样,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国务院《实施意见》中提出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对此,我们可以将其用“减中加高”来作为概括,加上已经实行的“免低”,将成为我国未来个税征收的重要方向。这无疑值得高度肯定,但要让这个目标真正落地,还需要推进一系列的配套改革。

我国个税制度建立以后,一直被一些人指责为“劫贫济富”,甚至被称为“工薪税”,这种评价部分地反映了个税征收的实情。目前,我国的个税征收基本上是通过在企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的环节设置事前扣除的关卡来完成,这虽然减轻了税务部门的税收成本,但与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的多元化收入途径已经不相符合,而能够通过多元化途径得到收入的往往又是高收入者,这部分人的收入渠道难以设立事前扣税的关卡,而成为了灰色收入。几年前的报告显示,我国的灰色收入每年在6万亿元以上,约占GDP的12%,很显然,由此产生的个税流失是一个惊人的数字。

个税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只是一个小税种,但它还承载着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一份责任。而高收入者,特别是那些可以通过多元途径得到高收入的人群足额缴纳个税,对于整个社会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减中加高”,“加高”无疑是改革的重中之重。但是,目前我国的货币流通体系已经滞后于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过多的现金流通使大量收入可以游离在国家的监管体系之外。如果这种状况不能改变,个税改革的“加高”目标就难以实现,这也给“减中”增加了障碍。

因此,个税改革要与货币流通体制的改革结合在一起推进,特别是要强化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减少现金流通。只有每一笔大额资金流通都有迹可循,让灰色收入成为阳光收入,也就是国务院《实施意见》提出的“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加高”的目标才能顺利实现,“减中”才能有顺利推进的现实基础,个税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也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面试热点延伸阅读——专家看法

据媒体10月22日报道,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副研究员滕祥志说,在分类所得税制之下,没有考虑扣除项目中家庭抚养、赡养、大额教育和医疗支出、首套房屋贷款利息等生计扣除的因素,夫妻二人必须分别纳税,没有将家庭作为纳税主体对待,考虑到家庭和人口存续发展、未来鼓励生育和尊重家庭价值的客观趋势,应尽量广泛实行综合征收,相应降低税率,实现整体性减税。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助理研究员邹蕴涵噶认为,上半年我国居民消费保持平稳增长,但也暴露出若干问题。持续存在的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开始通过就业、收入渠道对消费产生滞后影响,居民收入增长放缓的影响正在扩大。应高度重视居民收入放缓问题,切实夯实居民消费平稳增长基础。其中,农民增收应注重破除制度障碍,加快农村经营性土地的确权登记,保障土地流转权利等;城镇居民增收应注重规范市场,逐步推动城镇居民收入多元化增长,从之前主要依靠工资性收入逐步转向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并重的新局面。而保障财产性收入增长,必须加强规范市场秩序和完善制度建设,特别是金融市场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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