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七章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008-07-15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简称特有原则)。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②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③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就是所谓的对等原则,即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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