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补资料《物权法》第八节:留置权
2008-07-22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所谓留置是指债权人占有扣留债务人的动产,并拒绝返还。

(二)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

第二,留置权是以债务人的动产为标的的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

第三,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

第四,留置权的主要效力是留置效力,即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属于

债务人的财产予以留置,以剥夺其使用收益的权利,迫使其清偿债务。

二、留置权的性质

在性质上留置权属于物权,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其发生具有法定性、行使具有不可分割性。

三、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I.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第一,债权人已经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第二,该财产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第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

第四,除非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否则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

第一,存在法律规定和约定不得留置的规定时,不能设立留置权;

第二,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善良风俗习惯;

第三,动产的留置不应当违反债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四、留置权人的权利

第一,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第二,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第三,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第四,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五、留置权的实现

(一)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第一,留置权应当与债务人就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进行约定而没有达成一致(《物权法》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须保管留置财产经过一定时间(在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

(二)留置权实现的方式

第一,以留置物折价;

第二,依法拍卖留置物;

第三,依法变卖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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