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七章第十八节:审判监督程序
2008-07-15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就性质而言,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它有以下特点:①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们既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也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②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④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⑤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⑥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二、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1.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在本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本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本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对案件再审的程序

1.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决定再审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同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审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即原来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未确定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2.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第一,指令再审的案件。对再审案件指令再审,只限于上级人民法院对其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对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第二审裁判,不应指令第一审法院再审。

第二,提审的案件。提审是指对下级法院已经审结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不宜由下级法院再行审理,因而提归自己审判。提审主要发生以下几种情况:①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就应该进行再审。②由于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当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下级法院不再审时,上级法院就可以自己提审。③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认为自己对案件进行审理为宜,就不一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而可以自己提审。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即使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也要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