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七章第二十一节:公示催告程序
2008-07-15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通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的程序。

其特点有:依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而是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陛,公示催告和申请除权判决是两个前后衔接的阶段;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记名股票被盗、遗失、灭失,股东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的其他事项。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第一,公示催告程序的开始必须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法院在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批准其申请并作出公示催告。

第二,申请公示催告,以持有人持有的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为条件,而对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申请,则以利害关系人去向不明,需要认定有关情况为前提。

第三,公示催告的申请权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或权利人行使。所谓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权利人具备两个条件:①票据的持有或对事项的占有是合法的。②票据或事项是在他手中丧失或情况不明的,即他是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的最后持有人、占有人,仅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可在两种情况下适用:①按照规定可以依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申请人向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②其他事项丧失,持有人或占有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以有关法律有无规定为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是指票据以外的其他证券,如指示证券、提单、仓单、公司股票等。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第一,申请的主体必须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最后持有人。

第二,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其他事项的申请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第三,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

第五,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三)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1.止付通知、公告和申报权利

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止付人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人民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第二,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利,公示催告期问,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第三,申报权利,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丧失的票据享有权利的行为。

2.除权判决及其效力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限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作出后,应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3.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一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公示催告期限届满而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作出的,其判决的根据是法律上的推定,因而判决结论与事实真相完全可能相反。如果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因故未能在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其合法权利就会因除权判决而受到损害。基于此,法律必须为利害关系人设立相应的救济措施。

《民事诉讼法》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除权判决的公告规定,另一方面是关于另行提起诉讼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生效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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