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六章第三节:诉讼参与人
2008-07-13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专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的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参与人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对刑事诉讼过程的影响程度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成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必备条件是:①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刑事诉讼活动过程和结局的直接影响;②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

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①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②具有法定理由时可以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③有权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④有权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⑤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并就证据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互相辩论等;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他诉讼参与人与诉讼结局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而是在某一环节或者某一方面协助刑事诉讼的进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并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或者对诉讼进程产生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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