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三章第二节
2008-05-30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第三章  刑  法

第二节  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的概念就是要回答什么是犯罪,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行为会成为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概念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了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给犯罪下的一个法律定义。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把犯罪概括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行为是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的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只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刑法没有对某种行为规定刑罚,那么该种行为就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而刑罚是犯罪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犯罪形形色色,存在不同的主客观情况和不同的情节,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必然受到刑罚处罚。刑法当中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免予处罚的情形,但是这并不代表该行为就不是犯罪。免予处罚说明的是,该行为仍然是犯罪,本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只是由于存在一些具体的情况从而不再给予处罚而已,它同无罪或不当处罚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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