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三章第五节
2008-05-30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第三章  刑  法

第五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对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从客观上看,紧急避险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着眼,则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从主观来看,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因而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由于紧急避险是以损害某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合法权益,因此,与正当防卫相比,法律对它的成立条件限制得更加严格。

紧急避险的条件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根据紧急避险的性质和目的,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至于如何权衡权益的大小,则应当具体分析。一般说来,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又重于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大小应以财产价值的多少为标准来衡量,而不是以所有制性质来衡量。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当。构成避险过当需要具备两方面要件:一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造成合法权益的不应有的损失;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对避险过当具有过错,通常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刑法》的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量刑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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