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章:宪法学
2008-05-26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具有根本法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就在于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即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子法”。将宪法称为根本法是因为宪法不是关于某一问题或某一方面的法律,而是关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问题的法律,所调整的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如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

将宪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较而言,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他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第一,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其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任务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据宪法成立的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同时制定宪法的程序也与普通法律不一样。宪法一般需要特定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二,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如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l/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除了这两个特定的主体以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有效的修宪议案。但有权提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体则更广泛一些。在修改程序上,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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