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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激励机制,激发研究生创新实践的热情,增强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山东理工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专利的奖励
第三条 研究生以山东理工大学名义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500元。
第三章 论著的奖励
第四条 对研究生以山东理工大学名义出版的论著进行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科技处、社科处审定并由学校指定的知名出版社出版且版权归属学校的学术专著、译著每本奖励4000元,编著的国家规划教材每本奖励2000元,其他正式出版物,每本计奖励1000元。
第四章 论文的奖励
第五条 对研究生以山东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高水平论文进行奖励。在《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上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20000元;《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文章,每篇奖励10000元;在定期学术期刊发表被SCI一、二区、SSCI收录的论文,在《中国科学》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在定期学术期刊发表被SCI三、四区收录的论文,在CSSCI一区期刊发表的论文,以及在其他刊物发表的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在定期学术期刊发表被EI、A&HCI收录的论文,在CSSCI二区期刊发表的论文 ,在国家一级学会会刊、985高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五章 艺术类的奖励
第六条 入选由文化部每5年举办一届的全国美展和每3年一届的中国艺术节全国优秀美术作品展的艺术作品每件奖励2000元。
第六章 省级及以上学术论坛的奖励
第七条 研究生代表学校参加的省级及以上学术论坛,每项获奖成果奖励办法如下:
等次获奖层次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1000 | 800 | 500 | 300 |
省、部级 | 800 | 500 | 300 | 100 |
第七章 竞赛类创新实践活动的奖励
第八条 参赛前,个人参赛和团队参赛需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竞赛资助申请表》。参赛后均需提交获奖证书照、参赛作品照、参赛期间照、参赛人员持获奖证合照的电子文档和800字大赛成效以及参赛感悟电子文档。
第九条 参赛团队申请资助条件:团队负责人是研究生,成员构成主要是研究生;可以根据学科竞赛具体周期特点申请资助,常年(除节假日外)受理。
第十条 申请者将纸质材料提交到研究生处管理科,电子文档发送至guanlike_yjs@163.com。请将邮件主题写为“高水平学科竞赛”,文档名称写为“竞赛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团队参赛,“姓名”为团队负责人的姓名),请勿重复发送。
第十一条 每项获奖成果的奖励办法按如下进行:
个人获奖按以下办法奖励
竞赛级别获奖级别 |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一等奖 | 6000 | 5000 | 3000 |
二等奖 | 4000 | 3000 | 2000 |
三等奖 | 2000 | 2000 | —— |
团体获奖按以下办法奖励
竞赛级别获奖级别 |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一等奖 | 6000+ 人数×300 (总和≤7000) | 5000+人数×200 (总和≤6000) | 3000+人数×100 (总和≤3500) |
二等奖 | 4000+人数×300 (总和≤5000) | 3000+人数×200 (总和≤4000) | 2000+人数×100 (总和≤2500) |
三等奖 | 2000+人数×300 (总和≤3000) | 2000+人数×200 (总和≤3000) | —— |
注:1、数额单位:元; 2、资助不累加,取最高项; 3、国家级包括国家级赛事全国总决赛、国际级赛事在中国赛区决赛;省部级含国家级赛事在分赛区的比赛。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同一奖励成果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奖励核算。
第十三条 以上非竞赛类创新实践活动的奖励对象为前两位作者,其中第一作者与第二作者的奖励金额按照4:1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研究生本人的导师为第二作者,视为研究生独立完成的成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奖励的审批。每年3月份学校对上一年度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奖励,由研究生处根据申请情况将符合科技创新奖励条件的成果分类制表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创新实践奖励所涉及的费用从研究生单项奖学金中支出。
第十七条 若取得除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外的科研成果,成果突出的,另行审议解决。
第十八条 所有创新实践活动材料的认定必须是出版物或证书等正式原件,录用通知等非原件材料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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