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三编第三章
2008-04-08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第三章   民  法


学习目的和要求:过对民法的学习,了解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掌握和理解民法的原则和价值,了解和掌握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以及各类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民法总论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首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其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即没有财产内容但是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前者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在权利上具体体现为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等权利。后者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继承关系等。在权利上具体体现为姓名权、继承权等。

民法的基本原则

2025公考·省考培训课程试听预约报名

  • 报班类型
  • 姓名
  • 手机号
  • 验证码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