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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新聘教师具有正常履行教师职责的身体条件,参照公务员体检有关规定,结合教师岗位实际要求,现定于2015年2月2日上午对体检入围人员进行体检。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体检集合时间及地点
请体检考生携带正式有效身份证,于2015年2月2日上午8:00在衡阳市教育局办公楼前坪集中,统一乘车前往医院分组参加体检。体检机构由招聘办(引进办)指定,临时宣布。非指定医疗机构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另请体检考生带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二、体检项目、标准、费用
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精神,并结合相应岗位实际要求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自理,体检机构收取。
三、体检对象须知
1、考生须携带正式有效身份证,准时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体检机构统一安排早餐。
2、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项目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女性考生如正在月经期,请事先告知医护人员。所有考生应如实填写既往病史。隐瞒病史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后果自负。
3、在体检过程中考生必须服从带队人员管理,遵守体检程序,每名考生编排了体检序号,体检时,以序号代替考生姓名,考生只报体检序号,不得透露本人姓名等相关信息。考生须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考生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聘用。
4、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参加体检。无意携带通讯工具的须交工作人员集中保管,未主动上交者取消其体检资格。
5、考生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逐项检查,体检时,不得大声喧哗,须保持体检现场秩序。
6、体检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考生应进行进一步检查。如考生拒绝进一步检查,则按体检不合格论处。
7、体检时,严禁考生与外界联系,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查处。体检结束后,将在衡阳教育信息网公布体检结果。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检不合格:①携带、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的;②考生亲友尾随的;③扰乱体检医院秩序的;④以伪造证件、证明等手段取得体检资格的;⑤由他人代体检或代他人体检的;⑥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9、体检对象或招聘办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进行复检。体检对象的复检要求应在公示期(7天)内提出。招聘办提出复检要求,考生则必须复检,如拒绝复检,则按体检不合格论处。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招聘办联系电话:0734—8811335、0734-8811309。考生联系电话如发生变化,请务必告知招聘办。
五、 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衡阳市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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