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考试读本第四部分第十七章
2010-09-26来源:易贤网

第十七章     理论法学

【学习要求】通过学习,掌握法律、法律功能、法律原则、法律效力、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法律体系、法律责任等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熟悉法律的运行过程,掌握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解释、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基本原理;了解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必要性和实施这一治国方略的重点内容;把握依法执政、保障人权以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重要意义。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法律及其特征

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现象的本质属性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关于法律的定义。有的认为法律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有的认为只有在法院判决中所确定的原则和规则才是法律,有的认为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或者是公众意志的体现,还有的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工具,等等。只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给予法律以科学的定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论述,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的定义是: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与道德、政策、习俗等规范相比,法律的显著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普遍性、确定性和形式合理性。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确定性是指法律规范的表述是明确的,不模棱两可。形式合理性是指法律规范的设定、表述和适用,符合社会成员的正常理性水平和行为能力,可以为社会成员所理解和实践。

第二,国家性。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负责制定、颁布和实施。

第三,强制性。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拘束力,是法律强制性的外在表现。如果行为违背法律的规定,即可能招致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国家的权威是法律强制力的主要来源。

第四,正当性。无论法律的具体形式如何,它总是追求在其创制者看来属于正当、符合正义的目标,并在形式上要求公正。

第五,以权利义务的设定为核心内容,通过权利义务关系来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

第六,阶级倾向性。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倾向于确认、维护、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目标和价值。

二、法律功能

法律功能,又称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法律功能与法律特征和本质密切联系,是法律特征和本质的体现。

法律功能可以分为法律的规范功能和法律的社会功能两类。一方面,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所以法律具有各种规范功能;另一方面,法律是一定的人们的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律还具有各种社会功能。

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律的规范功能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功能。第一,法律的指引功能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产生影响,此功能作用的对象是行为者本人的行为。第二,法律的评价功能表现为: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功能,此功能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第三,法律的教育功能表现为:通过法律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这种功能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第四,法律的预测功能表现为: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此功能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第五,法律的强制功能表现为: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此功能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法律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对于法律功能要有正确认识,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也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已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它凭借其理性、稳定性、可预测性、权威性、程序性等特点为激变的社会生活确立了相对稳固的规范基础。特别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的社会里,更应该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重视法律的功能和作用。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功能也有局限性,如: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规范(宗教、道德、政策、纪律等)的一种,其功能只能局限在自己的调整范围内;法律并不能有效干预或解决所有社会问题;法律的运作成本巨大;法律具有保守性;法律功能的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等等。

3.稳定性。社会生活总是千变万化,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当然也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但是,与法律规则的易变相比,法律原则却往往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例如,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的转变,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而无论是反映“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的那些具体法律规则,在每个时代都有很多变化。如果相对于某个领域的法律的变迁而言,法律规则的变化可以称为“量变”,那么,法律原则的变化则相当于法律的“质变”。

4.灵活性。法律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要么被遵守要么被违反;相互冲突的两个法律规则,必然有一个无效。而法律原则却不同。由于法律原则不设定具体的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它不存在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问题。例如,“男女平等”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并不排斥女性基于生理上的特点在劳动中应该受到特别保护;“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并不排斥在法定时效内未被起诉而使违法所得合法化的现象。两个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也不必然导致其中一个无效,只是在适用时加以权衡选择而已。例如,“遗嘱优先”原则与“遗产分割适当保护未成年子女”原则可能发生冲突,但这种冲突并不导致“遗嘱优先”原则的无效。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原则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类型。如:根据层次的高低,可以分为宪法原则和部门法原则;根据所调整社会关系范围的广狭,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根据其产生的基础,可以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根据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等等。

四、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体现法律的强制性,指法律的拘束力,即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强制作用。法律生活实践中,人们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法律效力”概念,一是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的效力,二是一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调解书、逮捕证、合同文本等)的效力。二者的关系首先在于,前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后者仅仅对特定的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后者的效力是由前者派生而来的,是前种效力的体现和实现方式,没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约束力,就不可能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约束力。因此,无论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都是法律的强制性的反映,所表达的都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意思。

法律效力的范围分为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后两者又可以被概括为“对象效力”。时间效力是指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即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一般来说,法律生效的时间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自身明文规定生效的具体时间;法律公布后经过一定期限或具备一定条件后生效。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主要有:新法律公布施行后,原有法律自动失效;新法律明文规定原有法律的废止时间;有关国家机关颁布专项决议、决定宣布某些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或者法律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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