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2015年考试录用法官助理(含其它职位)专业考试考场规则
2014-11-26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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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保持考场肃静,维护考场秩序,独立、诚实地完成全部试题。

二、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在开考前20分钟开始进入考场,对号入座。考生应自行检查考场有无错误。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监考人员处理。

入场后考生须将准考证、身份证及学生证放在课桌左上方,接受监考人员核对。

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入场参加考试,以缺考论。

三、考生只准携带必须的文具进入考场,不得携带参考资料、书籍、笔记、纸张、手机等物品。如已带入以上物品,必须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关闭手机)后,方可入座。计时器具只能使用手表等只有计时功能的设备,不得使用手机等多功能设备。

四、校园及考场内禁止吸烟。

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考生不得擅离座位;不得相互传、借文具;如确有需要,需经监考人员传递。

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如果发现试卷分发、印刷错误或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说明,请监考人员处理。

六、开始答卷前,考生必须将姓名、考号、身份证号等所有要求填写的事项填在答题纸的指定位置,不得在其他位置做任何标记。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指定的地方答题。心理测试须使用2B铅笔填涂。专业科目考试一律用蓝、黑钢笔或蓝、黑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八、专业科目考试开始90分钟后,考生才能交卷出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或附近逗留、喧哗,不得以任何理由重进考场。

九、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在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窥视他人试卷和为他人窥视试卷提供条件,不准传夹带(包括书籍、参考资料、手机等物品),不准传递试卷、答题纸及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严禁替考。

凡违反上述规定,都属作弊或协同作弊行为。

十一、监考人员有权认定考生作弊行为,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或试卷雷同者,无论何时发现,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十二、录用考试报名及考试相关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考务人员和其他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行为,考生有权予以监督,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反映。监督电话:8526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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