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请教阐述观点和总结陈词的区别
2010-08-06来源:易贤网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受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们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根据山河市公安局、泗水区公安局和本院的调查取证,以及刚才法庭所作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文清在得知其母亲医治无望时,遂放弃对其医治,用电击手段将其母亲杀死。被告人对其杀母行为供认不讳,并有邻居陈妍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于文清在主观上明知电击会导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客观上以作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违法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第一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现本院针对以上所举事实和证据,特提出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这段公诉意见可不可以算是第一阶段的阐述观点?最后的总结陈词应该怎么写才好些?谢谢老师的回复。

回复:我认为可以,我认为总结陈词要互辩后才可以确定,具体请咨询下有关专家,毕竟我对法律一窍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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