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选聘优秀大学生任教考试违规违纪考生处理规定
2014-10-30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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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公开招考考试管理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对参加本次选聘考试违规违纪的考生,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所得分的50%。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场的;

2、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3、在试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试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4、用规定以外的其他笔或其他颜色或两种笔答题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

(一)有下列作弊现象之一: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走动的;

2、夹带资料的;

3、接传答案的;

4、交换答卷的;

5、抄袭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8、在评卷中被认定为是雷同卷的;

9、将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带入试场并使用通讯工具参加考试的,使用电子记事本和计算器的。

(二)有下列破坏考场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1、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4、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5、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试场的;

6、偷换试卷或答卷的。

三、对于替考者,一经发现立即清出考场,替考者是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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