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现将2010年法检系统考录工作人员资格复审及面试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
(一)复审时限。全市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面试考生资格复审工作于2010年7月26日至29日完成。
(二)复审权限。报考法院系统的面试考生由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进行资格复审;报考检察院系统的面试考生由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进行资格复审。
(三)复审地点。法院系统复审地点: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405室;检察院系统复审地点: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508室。
(四)资料提供。本人提交准考证(免笔试者除外)、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报考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等级证书原件、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和考生现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以及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6张参加资格复审。如果考生在见到(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放弃面试的,应按规定提交放弃面试申请,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在各类县及县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或事业单位工作,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在各类企业、社团组织、农村或城市社区、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经历均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在州市及以上机关(含参公单位)或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不算为基层工作经历;失业或待业不算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计算基数为“月”,可以是不同基层单位工作时间的累计,未满12个月的,不视为有1年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由《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予以证明,必须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所在地人才中心开具,资格复审时提交。
(六)体能测试。报考司法警察岗位的考生,在资格复审合格后须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
二、面试安排
(一)面试实施。2010年全省统一划定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面试满分为100分,等额面试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70分,非等额面试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60分。若报考者的面试成绩无法达到面试最低控制线的,则无论其笔试成绩的高低,也无论是否等额进行面试,均视为该报考者在该岗位的综合成绩不合格,不得参与该岗位后续的体检和考核。
(二)面试时间: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考生面试时间统一为:2010年8月6日上午至8月9日下午。(具体时间听候市法院或市检察院通知)
(三)面试地点:法院系统考生面试地点: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系统考生面试地点: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四)面试方式
1、司法岗位:采用情景模拟(模拟法庭控辩)方式。
2、非司法岗位:结构化面试方式。
(五)关于放弃面试的有关问题
进入面试的人员自行放弃面试资格的,必须在报考地的资格复审开始7天前,按报考系统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检察院提交《放弃面试申请表》,同时,还需制作一份本人身份证的电子照片,将《申请表》和身份证的电子照片一同发送到市法院或市检察院指定的电子邮箱(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箱:lcfyzzb@163.com;临沧市人民检察院邮箱:missyangyanlin@126.com),否则将被视为扰乱考试秩序的人员,5年内禁止参加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考试。
递补人员若放弃面试,必须于面试前2天将放弃面试的说明提交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检察院政治部,不按时提交或无特殊原因面试临时缺考人员均视为违纪人员,5年内禁止参加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考试。
三、纪律要求
(一)进入资格复审和面试人员,请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电话畅通,并及时与所报考部门取得联系(联系电话附后),若电话更改的,请及时告知各有关招考单位,若因联系电话不畅通而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二)资格复审是对考生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对比。届时若有资料不符的人员,根据2010年云南省法检系统2010年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公告的规定,取消该人员面试资格,若考生填报虚假信息,将处以5年内全国公务员禁考的处罚。
(三)对违反考录纪律或填报虚假信息报名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的惩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联系单位及电话
中共临沧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 0883--2127617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0883--2157314
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0883--2166006
中共临沧市委组织部
201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