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漳州市遴选公务员到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公告
2014-09-25来源:漳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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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拓宽选人用人渠道,进一步优化法院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决定在漳州市公务员队伍(不含垂直管理单位人员)和漳州市法院系统中,公开遴选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年轻干部到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的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遴选职位和人数

书记员7名、司法警察1名。

三、遴选范围

书记员:漳州市公务员(不含垂直管理单位人员);

司法警察:漳州市法院系统。

四、遴选对象的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和实际工作水平较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勤奋,业绩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并应具备以下资格:

职位01 书记员(4名)

1、机关公务员;2、35周岁以下(1978年9月25日以后出生);3、男性;4、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5、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6、选调生在机关工作时间满二年(2012年9月25日以前参加工作);非选调生在机关工作时间满三年(2011年9月25日以前参加工作);7、任职定级后,历年年度考核均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未受过效能告诫和党纪政纪处分,没有违纪违法行为;8、符合国家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9、所在单位同意报考。

职位02 书记员(3名)

1、机关公务员;2、35周岁以下(1978年9月25日以后出生),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4、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5、选调生在机关工作时间满二年(2012年9月25日以前参加工作);非选调生在机关工作时间满三年(2011年9月25日以前参加工作);6、任职定级后,历年年度考核均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未受过效能告诫和党纪政纪处分,没有违纪违法行为;7、符合国家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8、所在单位同意报考。

职位03 司法警察(1名)

1、法院公务员;2、35周岁以下(1978年9月25日以后出生);3、本科及以上学历;4、在基层法院从事法警工作满3年(2011年9月25日以前参加法警工作);5、任职定级后,年度考核均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未受过效能告诫和党纪政纪处分,没有违纪违法行为;6、符合人民警察体检、体能标准;7、所在单位同意报考。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在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0月9日正常上班时间按照要求到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干部处报名,报名联系电话:0596—2175224;2175182。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中院机关干部处负责。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者由中院政治部通知报考人,准予参加竞争选拔。

(三)笔试

委托省有关部门出卷、评卷。笔试卷分A、B两种卷,报考书记员职位人员考A卷,笔试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和司法业务方面的知识等;报考法警职位人员考B卷,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法警基本能力知识等。各职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该职位拟遴选人数比例应达到3:1以上,达不到比例的,相应减少遴选人数;遴选人数1人的,取消该职位的遴选。

(四)面试

面试在笔试后进行,按各职位拟遴选人数1:3的比例在笔试成绩中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对象。面试以当场答题的方式进行。

面试题委托有关部门出卷;面试题共三题,面试时间为15分钟;考核内容包括与报考职位相适应的知识、能力和心理素质等;面试设7名评委;面试顺序以当场抽签的序号进行;面试由评委当场评分,先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而后将其他评委评出的综合得分相加计算出平均得分,当场亮分。

进入面试人员因故退出考试或被取消遴选资格的,原则上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若进入面试的人员与遴选计划数出现1:1比例或进入面试人员少于遴选计划数情况的,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及以上方可进入体检程序。

(五)体检

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计算方法,算出总成绩,并从高分到低分,以各职位拟遴选人数的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如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排列。由中院机关干部处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体检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替补。

(六)组织考察

中院机关干部处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及是否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

(七)研究决定

由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向市中级法院党组汇报,中院党组根据综合评定结果确定拟遴选人选。

(八)公示并办理调动手续:拟遴选人选在漳州市人事考试网上和原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期间,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报有关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六、组织领导

遴选工作在中院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中院政治部会同院纪检组监察室等部门组织实施。

七、纪律与监督

1、实行回避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法官法》有关回避规定。参加遴选工作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考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遴选公正的,应当回避。

2、遴选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3、中院纪检组监察室对遴选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纪检组监察室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遴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4、对违反遴选纪律的工作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遴选纪律的报考人员,即取消遴选资格。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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