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教育局2014年开展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通知
2014-09-03来源:中山教育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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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及社会人员: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4〕32号)要求,现将今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中山市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我市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认定对象包括:

(一)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

(二)其他符合学历条件的社会人员。

暂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广东省认可的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以下四所: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及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在职在编正式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不相应的教师资格,以及社会人员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在职在编正式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以下简称“两学”)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考试合格,所修“两学”应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过渡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3]32号)及《关于做好我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过渡工作的补充通知》所列条件:

(1)省教育厅委托的培训院校承担本校非师范生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及证书发放工作至2014年8月底止。2013年已参加本校非师范类专科二年级、三年级,本科三年级、四年级及研究生(参训人员需在2015年7月前取得毕业证书)教育学、心理学培训的,必须于2014年9月1前同时取得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方可作为2014年和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效成绩。从2016年起,上述证书不再作为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效成绩。

(2)市县教育局举办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及证书发放工作于2014年社会认定开展前结束,实施全国统考后此类证书无效。

(3)2014年9月1日前同时取得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证书人员,其成绩可作为2017年前(含2017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效成绩。2018年后,上述证书是否有效,按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地)教育行政部门参加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户籍在我市的,可在我市提出申请。户籍不在我市,但工作单位在我市且人事档案挂靠在我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我市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我市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在校教师申请人由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按规定时间集中办理。社会人员按规定时间自行到市教师进修学院申请办理。

(二)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和要求。

申请人务必在2014年9月20日凌晨至9月30日凌晨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网址为“广东省教师资格网”(http://jszg.gdhed.edu.cn)的“网上报名”栏。网上报名需同时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照片,大小在20k以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需与上报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照片一致。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在受理申请期限内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资料表格详见附件)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本人网上填写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双面打印)一式一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2013年修订)》);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教师,该表由所在工作单位填写;社会人员,该表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填写);

(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8)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两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需要提交毕业生登记表及教育实习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

(四)认定材料上交途径。

1.我市各镇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申请人,材料交所属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2.其它社会人员申请人材料交中山市教师进修学院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五)认定费用。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包括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与学历不对应层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缴费240元。

2.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两学”课程补修及学历鉴定等费用,应按规定另行缴纳。

四、有关时间安排

(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报名及缴费:9月1日—9月5日(由市教师进修学院另文下发《中山市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工作的通知》)。

(二)网上报名:9月20日凌晨至9月30日凌晨。

(三)申请人自行到以下医院(任选一家)进行体检: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中山市中医院、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申请人体检使用《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2013年修订)》(双面打印),体格检查表单面打印、未贴照片或所贴照片与网上申报照片不一致、未加盖体检医院公章等均无效。体检开展时间从2014年9月1日起。

(四)学历鉴定。为方便申请人进行学历鉴定,省教育厅开通了学历鉴定网上快速通道,网址:http://jszg.gdhed.edu.cn。需进行学历鉴定的申请人,也可自行到中山市智海人才市场办理。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50号半山翠苑3-4座二层,联系电话:88863631、88887626。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

普通话证书必须在上交书面材料时一并提交,否则不予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六)各单位受理材料时间与要求。

1.在校教师申请人请按时进行网上申报后,于9月20—30日,提交相关资料到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有关民办学校审核,各单位审核、整理本辖区、本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认定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必要时要求其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每一份复印件须经审核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原件退还给申请人。

9月20日—10月10日(节假日除外),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中小学(幼儿园),有关民办学校将符合条件的认定材料和《广东省中山市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名册表》电子版及盖章文本报市教师进修学院202办公室,联系电话:88889873。

2.社会人员申请人请按时进行网上申报后,于9月20日—10月10日(节假日除外),自行将认定材料报送市教师进修学院201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和指导工作,市教师进修学院具体负责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的日常工作。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各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具体工作,把好质量关。

(二)准确解释政策法规,严格把握标准。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各学校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组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师学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认定范围、条件。精心组织,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按以上时间安排,做好认定报名、体检及学历鉴定等工作。

(三)民办学校教师按属地进行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由所属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统一报送申请认定材料。

六、其他

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均在“中山教育人事网”(http://rs.zsedu.net)的“下载专区”栏目和“中山教师教育”网(www.pubedu.net)的“教师资格认定”栏目内下载,所有表格统一使用A4纸。

中山市教育局

2014年8月26日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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