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第三编法律第四章刑法
2010-06-27来源:易贤网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对刑法理论的学习,掌握和了解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等基本问题,从而掌握刑法的精神和内在实质,严格执行刑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一节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安全、政权牢固、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进步和完善是国家利益得到保障的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得到保障的基本要求。因此通过打击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政权基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是刑法的首要任务。

二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刑法规定了各种侵犯财产、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罪名及其处罚,从而更有力地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三是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对人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必须进行有力的刑法保护,使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得到切实体现。

四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良好,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刑法必须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作为重要任务来完成。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和量刑都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适用刑罚的基本准则。我国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的基本准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罪的轻重与刑法处罚的轻重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与刑要相适应,罪与刑要相均衡的基本准则。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对什么事具有效力。也即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它是国家对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根据。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范围,它确定国家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领土原则,也即属地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具体规定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也就是说,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也包括无国籍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我国领域包括我国领土、领空、领水和底土。

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遵循的原则是国籍原则。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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