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第三编法律第三章民法
2010-06-27来源:易贤网

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对民法的学习,了解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掌握和理解民法的原则和价值,了解和掌握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以及各类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民法总论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首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其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即没有财产内容但是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前者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在权利上具体体现为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等权利。后者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监护关系、继承关系等。在权利上具体体现为姓名权、继承权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所谓平等,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各自平等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也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是基于自己的意愿进行民事活动的,不受他人的干预和强迫。自愿原则是由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没有交换者的自愿,交换就无法进行。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理念从事民事活动,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规则和法律准则。它要求民事活动的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恪守信用,诚实不欺,善意待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谋取自己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原则。遵守法律是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基本义务,在民事活动中也要求各个主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威,以保障自己利益的实现。

6.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这个原则也叫公序良俗原则。它要求每一个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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