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10-06-21来源:云南省招生考生院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含义

各项资助政策中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 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这里的“学生”,指的是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以下简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由谁进行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 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 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 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 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 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 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 情况调查表》。

四、如何确定认定标准

参照省内各州(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各州(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标准。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2~3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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