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庆市全国各类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网上报名考生须知
2014-08-20来源:重庆招考信息网

重要提示:

考生须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若有疑问应在报名签字确认前咨询工作人员。

一、报考条件:

1.报考高中起点的考生,必须是高中毕业生或具有高中同等学力。

2.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经取得经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文凭。

3.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注意事项: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4.报考重庆市农村基层卫生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的考生,必须持有卫生局的证明。

5.在中国定居并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到渝中区教育考试中心报名。

二、办法及流程:

1.报名时间及办法:

考生可到各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审批通过并经市考试院网上公示的集体报名点报名,也可以直接到区县(自治县)考试机构报名。网上预报名时间:8月20日至8月30日。8月25日至30日,市教育考试院将提交已报名专升本考生的学历信息,统一由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审核认证并返回结果,此举不影响专升本的报名和考试;没有参与统一学历认证的专升本考生,其学历认证及录取资格由本人负责。

现场确认:自8月31日至9月5日。考生本人到所选区县招生考试机构报名现场,实施报名信息确认。

2.报名流程

(1)采集考生基本信息和志愿信息;

(2)考生报名资格审核;考生提交政策照顾申请及其审核;

(3)缴费;

(4)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照相);

(5)由考生本人核对上述信息并确认签字。

上述环节全部完成后,方可确认考生报名生效。

三、考生享受照顾政策及审核

⒈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⒉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⒊按照教育部《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教学厅〔2009〕6号文附件2)的要求,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经市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成人高校专升本学历教育。

⒋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⑴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⑵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⑶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⑷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⑸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1989年12月31日前出生);

⑹贫困区县(自治县)的考生、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⑺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香港、澳门、台湾籍考生;

⑻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⑴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⑵散居非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⑶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

符合上述两项或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最多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一项照顾政策,不得累加。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须于报名确认时,交验相应的照顾证明材料原始证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公示合格后方可享受政策照顾。

注:以上所有政策照顾项一律以《实施办法公布为准》。

四、注意事项

1.考生凭《重庆市各类成人招生考试考生报考信息校对单》及身份证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领取时间和考试时间注意所在报名点通知。

2.现场确认时必须交验身份证,有政策照顾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在报名截止前未提供政策照顾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或放弃政策照顾。

3.考生有自由选择志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左右学生志愿填报。

4.专升本考生必须参加网上预报名,并按要求提交报名资格学历证书的相关信息,以供教育部网上审验;入学后,录取高校还将进行报名资格学历证书复审,未通过者将不予电子注册,并取消录取资格。

5.特别提醒:根据卫生部规定,医学类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将不能作为参加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考试的依据。

6.考生必须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前20分钟考生入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准入场;每科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该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电子录放器材(如录音笔)以及修正液(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7.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除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予以处罚(取消单科或全部考试成绩)外,还要将违纪舞弊情况记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上报教育部。教育部汇总的诚信档案记录内容将提供相关单位查询。

五、网上报名及政策查询网址:http://www.cqksy.cn/

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节选自教育部第33号令)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

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政策照顾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以上内容若不理解请咨询各区县报名确认点(咨询电话详见网站信息公告栏处)或市考试院信访办公室(6786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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