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疆自治区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2014-07-12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网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发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同时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根据教育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范围和对象

我区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教研员)。评选的重点是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二条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实践的专家。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

2.曾获得过地(州、市)级以上或两次县(市、区)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3.长期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规律,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4.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好。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5.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地(州、市)以上学校教师原则上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县(市、区)以上学校教师原则上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地(州、市)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1-2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县(市、区)以下学校教师发表论文不作为推荐评选特级教师的硬性要求,重点考察其实践教学能力。

6.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作用;具有指导中小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7.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及以上学历,一般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0年并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满2年以上。40岁以下(含40岁)小学教师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0岁以下(含40岁)中学教师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城镇教师应具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支教经历。

条件特别优秀的教师,可突破上述条件限制给予破格评选,但破格评选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评选名额的5%以内。

8.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中教研员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教研员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任教研员后,仍坚持指导本学科教学,培养青年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活动。(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学成果丰硕。(3)教学科研水平高,对基层学校及教研机构的教学及教研工作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近五年每年至少有一次赴基层组织教研活动经历或送教下乡经历(4)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有新意,地(州、市)以上教研机构教研员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对实际工作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地(州、市)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对实际工作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9.中小学校校级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l至6项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领导职务以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并受到地(州、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2)担任领导职务后,仍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所教学科仍保持较高水平。(3)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学校管理工作在本地区起示范作用,本人任职期间被评为地 (州、市)级以上骨干校长或优秀教育工作者,所在学校的教师专业化成长、教育教学等工作取得明显进步,学校多次被评为地 (州、市)级以上先进单位。

10.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优先评选。

(1)国家级、省级劳动模范或国家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其相当荣誉获得者。

(2)师德表现优异,先进事迹特别突出,入选省级以上师德报告团及其相当荣誉获得者。

(3)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或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一年以上并表现突出者。

第三条推荐名额分配

1.全区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应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一点五以内。

2.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每3年评选一次。

3.评选推荐名额由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各地在职中小学教师数并参考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分配到地、州、市。

第四条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特级教师应根据评选条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评选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自治区教育厅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简称自治区特级教师评委会),负责全区特级教师推荐人选评审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地、县区域内特级教师推荐工作。

2.特级教师评选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符合评选条件的参评人员要由个人进行申报,并在全校教师大会上进行教育教学叙事(包括教育教学主要业绩、教育教学研究主要成果及其应用和推广价值等)、在校内进行公开教学及成果展示等,经过全校教师酝酿讨论和评议,学校推荐考核小组集体确定推荐人选并张榜公布,在校内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3.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聘请两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特级教师提出推荐意见,确定初步名单上报地(州、市)教育局。

4.各地(州、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根据评选条件逐个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特级教师听课、查看备课记录、个别谈话、调查访问、民意测验等形式进行,同时征求地(州、市)相关学科学术团体意见,由地(州、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确定推荐人选。

5.各地(州、市)教育局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在地(州、市)级、县(市、区)级主要新闻媒体以及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报地(州、市)政府(行署)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评审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6.自治区教育厅对各地(州、市)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交“自治区特级教师评委会”评审,评委会成员不少于17人,评委会由自治区相关部门领导、学校领导、特级教师代表组成。评委会组织各学科专家成立学科评议组,每组成员不少于3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学科评议并给出学科鉴定意见,评委会根据学科评议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依据投票情况确定评审及结果。评委会评审结果经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确定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7.被评为特级教师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并在当年庆祝教师节大会上颁发特级教师证书。

第五条评选的有关政策要求

1.特级教师评选对象的重点是长期在中小学第一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在教书育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特别优秀的教师。对长期工作在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的教师、农村教师在推荐中要特别予以关注,体现特级教师评选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倾斜、向农村学校倾斜的导向。在评选过程中要破除“论资排辈”思想,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2.属评选范围内的学校管理人员(含校级领导)推荐人选总数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的推荐人选总数,各地、州、市按不超过推荐名额的10%和5%掌握。

3.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自治区教育厅当年发文之日为截止时间。

4.已经办理了退(离)休手续或已到法定退(离)休年龄(至发文之日止)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不参与评选。

5.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中小学特级教师,需按我区特级教师评选条件和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由自治区特级教师评委会评审认定。

第六条评选工作的其他要求

1.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评选推荐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在评选工作中,要严格坚持标准,按照评选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质量。

2.各地(州、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在对候选人进行民意测验时,应根据候选人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对象进行民意测验。中小学教师可以选择本校教师、学生和本县(市、区)同行教师进行民意测验,但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教师总数的80%;中小学教研人员应选择同级及下级教研室教研员和本学科教师进行民意测验;校级领导应选择本校教职工及同类型学校的校级领导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参加人数不少于30人。民意测验同意票数超过2/3方可推荐。

3.地(州、市)、县(市、区)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不得少于总人数的80%。地(州、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的人数不得少于15人,县(市、区)推荐小组人数不得少于13人。推荐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推荐人选。

4.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评审推荐资格,3年内不得参评,并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5.加强特级教师先进典型的宣传,总结推广他们教书育人的好经验、好作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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