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厦门理工学院,代码11062,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地处中国东南海滨城市厦门,学校根植厦门,立足海西,面向全国,正逐步成长为一所区位优势突出、发展后劲十足、影响力和知名度快速提升的新型“亲产业”综合大学。
第二条 培养模式
1.基准培养模式:学校实行弹性学分制。本科基本学制四年,建筑学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五年。
2.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培养模式: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专业部分课程。毕业时,在取得主专业毕业证书和主专业学科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专业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3.闽台高校合作培养模式: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是学校人才培养特色之一。采取“分段对接”(3+1)方式,即学生在本校学习三年,在台湾高校学习一年。学生毕业后除厦门理工学院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外,还将取得台湾高校的学习成绩证明。
4.中外合作培养模式: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外优质高校教育资源,植入海外大学的国际通识教育,融合国内外前沿的专业知识,采用中英文双语或全英文授课,部分课程由外国专家讲授。与国外多所院校双向互认学分,为学生提供“2+2双学位”、“海外第二校园”、“4+0国际化课程”等多种模式的国际化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要求
第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生源结构和毕业生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除报考语言类专业、国际商务专业和国际合作的招生专业仅限招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外,其余招生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我校主要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语言类专业、国际商务专业和国际合作的招生专业,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口试,考生须参加且成绩合格。
第八条 填报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必须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的艺术本科合格线;学校组织专业单独考试省份的考生,专业考试成绩须达到本校划定的合格线。
第九条 体检专业受限条件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厦门理工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省份的出档规定和报考本校的生源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控制在计划数120%以内,按公布计划数100%予以录取。
第十二条 在各省(市、自治区)专业录取时,尊重考生所填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实行专业志愿差(5分以内),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至其他专业。内蒙古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对于教育部规定的优秀学生、特长生或其他方面具有该专业所需的突出专长的考生,其高考成绩达到该省最低调档分数线,将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美术类、播音主持类、编导类考生在高考文化和专业成绩双过线前提下,凡专业校考成绩名列所在省第一名的考生优先录取;其余考生根据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服装与服饰设计(广告模特与空乘)专业文化成绩过线,按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类文理分科的省份,按专业校考成绩文理科混合排名,择优录取。
3.艺术类专业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份,美术类、播音主持类、编导类、音乐类等专业在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双过线前提下,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服装与服饰设计(广告模特与空乘)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闽台合作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录取有填报此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没有填报志愿将不予录取。填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考生,其高考的英语成绩原则上不低于英语总分的60%。
第十六条 获学校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录取规则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班等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政策招生执行。
第五章 收费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
1.普通专业5040元/生•年;
2.重点学科类专业5460元/生•年;
3.软件工程专业按规定学分及标准9800元/生•年;
4.艺术类专业8640元/生•年;
5.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艺术类(含音乐工程)专业18000元/生•年,普通文理类专业15000元/生•年;到台湾合作高校学习一年期间,学费按照台湾合作高校的学费标准收取。
6.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28000元/生•年,在国外学习阶段学费按国外大学国际生收费标准收取;
7.“本科国际学术互认课程项目”专业:28000元/生•年,在国外学习阶段学费按国外大学国际生收费标准收取。
8.住宿费1000-1300元/生•年。
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奖、助学金设置
1.学校设有入学奖学金,一次性奖励录取到本校就读的高分考生,凡普通文、理科高考总成绩超过所在省本一批录取分数线50分以上者,奖励10000元。获国家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或高中阶段在全国性体育比赛和教育部、文化部、宣传部举办的文娱比赛中获前六名者(个人项目),奖励5000元;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或高中阶段在全国性体育比赛和教育部、文化部、宣传部举办的文娱比赛中获前六名者(集体项目),奖励2000元;在重大国际体育比赛中的获奖者,学校将给予重奖,并在专业录取时给予优先(注:以上分数不含政策性照顾分,不含学校单独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同时设有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2.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困难学生帮扶机制。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长廊”,学校拨出专款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到校报到所用路费和学期初的基本生活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临时特困补助、就业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助学基金等。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超过一周以上者,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考虑。
第二十三条 文凭发放办法和种类: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咨询、查询、举报及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592-6291114
招生办传真:0592-6291618
监审处电话:0592-6291117
招生办网址:http://zsb.xmut.edu.cn
招生办邮箱:zsb@xmut.edu.cn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厦门理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如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以教育部最终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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