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2006﹞35号)等有关规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为确保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
2014年宁夏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所属事业单位《宁夏人大
编辑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采工作人员2名,详见《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所属宁夏人大编辑部201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计划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
(一)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6月1日之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以下三类人员中没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常住户口的人员也可以应聘:
1、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宁夏生源的毕业生;
2、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配偶或父母在宁夏工作(以2014年6月1日之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的区外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
四、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普通高校新闻、中文或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四)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新闻稿件编采工作经历,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4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六)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报名方式、程序与资格初审
招聘工作在人大常委会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实施。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本次采用现场方式报名。报名地点: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处(办公楼2号楼二楼2203、2205室)。地址:宁夏银川金凤区贺兰山中路266号,宁夏悦海宾馆斜对面。
联系人及电话:马俊祥5188261(办)18709600808。
朱志军5188002(办)13895181606
(二)报名时间:报考者须在7月1日7月15日早上8:30至下午18:00进行报名(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补报。
(三)报名程序与资格初审。报名时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近期免冠同底二寸彩色照片3张,并填写《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
通过报名资格初审者,每人缴纳报考费120元。笔试开考比例(该岗位招聘名额与同一岗位报考人数之比)为1:3。报名截止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经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研究,将核减招聘名额。
六、招聘方式
(一)笔试。
1、内容:公共基础知识和新闻写作知识。
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具体以准考证为准。
3、笔试时限为150分钟,分值为100分。
4、笔试成绩可于笔试10日以内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上查询http://www.nxrd.gov.cn/。
5、笔试结束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笔试情况划定笔试合格线,并按照招聘岗位招聘数与笔试人数由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笔试成绩出现第3名并列时,一并进入面试。
七、资格复审与面试
(一)资格复审。
1、面试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凡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人员和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报考资格。资格复查后,填写《宁夏2014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人员资格复审表》一式两份。应聘者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因联系不畅而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承担。
2、资格复审结束仍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视为弃权;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二)面试
1、面试方式。(结构化面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
2、面试时间每人20分钟;面试分值100分。
3、达不到1:3面试比例的,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笔试成绩达不到笔试合格分数控制线者,不得参加面试。面试时,笔试成绩出现第3名并列时,一并进入面试。面试成绩出现并列时,须对并列者进行面试加试,面试成绩以面试加试后成绩为准。
4、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处负责在面试前3天通知考生。
5、面试组织: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根据招聘岗位要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手册》制定面试方案。面试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八、考试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九、体检
(一)笔试、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二)体检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处组织。
(三)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9号)标准执行(费用自理)。
(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复检。
(五)因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的人员,取消招聘资格。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空缺名额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十、考察与公示
(一)对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的人员,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人员进行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三)考察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招聘资格,从参加面试的其他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四)考察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同时将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
十一、聘用及待遇
(一)公示结束后,如无影响考生拟聘用资格情况,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聘用意见,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各一式三份,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根据《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在一个月内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实行试用期。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纳入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管理,享受规定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
十二、其他、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简章未尽事宜,由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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