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和浙江省的“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树人学院(浙江树人大学)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民办本科院校,地处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树人路8号。2014年学校面向浙江、江苏、安徽、河南、福建、湖北等省份招收本科生,招收的本科学生全部为全日制学习方式。
第三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坚持以考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标准,择优录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选拔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坚持“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明招生纪律,对违反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教务处、学校办公室、计财处和纪检审办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该小组具体负责我校录取新生工作总体决策的部署、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招生办)设在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具体负责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组:负责检查招生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受理举报及有关来访来信来电,调查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市场预测和其他因素,确定每年的招生人数。2014年学校共招收本专科计划4195名(其中面向浙江省3755名、外省440名;另招收专升本150名),详见招生计划附表。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八条 学校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坚持分数优先和志愿优先相结合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择优录取平行志愿所投档案的考生;若学校考生生源充足,则视实际情况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不大于1:1.05的比例提取档案;若生源不足,则依照省教育考试院统一规定的按未录满专业向考生征求志愿、降分录取、降分征求志愿等步骤提取考生档案,直至完成招生计划。
专业志愿按“专业级差”的原则进行录取。级差分值视生源及专业志
愿情况定为1分到3分。
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随机调录到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若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部分考生要求调剂录取的,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供考生本人申请及家长签名的服从调剂的申请书,视情况进行调剂录取。
第十一条 今年按大类招生的有:工商管理类[包括工商管理、工商管理(社区与家政管理方向)、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专业];经济与贸易类[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茶文化贸易)、投资学、物流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旅游管理];设计学类(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专业);第一学年结束,结合个人专业志愿、学习成绩、综合表现等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二条 (1)考生高考成绩超过省控线(浙江省二批线)文理科40分(含)以上,只要考生档案投进我校的,学校承诺确保第一专业志愿录取(按大类招生录取的,只要学业成绩、综合表现达到基本要求,确保在第二学年专业分流时进入第一志愿专业)。
(2)考生档案投进我校的,只要填有专业服从,我校承诺确保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的外语教学统一为“英语”,非英语学习的考生报考我校,到
校后也统一以“英语”组织教学。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考生生源的实际情况,须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省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附 则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非义务教育的有关法规,学校实行缴费上学。我校学费均按教学成本核定,并按规定报省物价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2014级收费标准为:土木工程和建筑学专业18000元/年.生;设计学类本科专业的学费为20000元/年.生;其它本科专业的学费为16000元/年.生。其中,按大类招生,第二学年分流后的工商管理、工商管理(社区与家政管理方向)、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茶文化贸易)专业的学费为18000元/年.生;专科专业的学费为13000元/年.生;按学年收取。学校特别提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考生,请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含新生奖学金),同时执行国家有关助学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的有关途径查询录取结果,也可通过学校招生咨询电话或校园网查询。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571-88297000,学校举报电话:0571-88297019;学校网址:http://www.zjsru.edu.cn/
第二十条: 学校2014年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本章程有关规定进行。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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