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做好2014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4-06-19来源:江西省教育考试网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4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19号)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全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江西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为:

1.有关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职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专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3.省属民办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4.省直(中央驻赣)单位所属的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5.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程序和要求

1.申报条件、程序及要求按赣人社发〔2014〕19号、赣人社发〔2014〕20号的要求执行。

2.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资格执行《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讲师资格条件》(赣人社发〔2013〕72号)。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3.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个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提供的工作量、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和获奖成果等工作业绩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至资历终算时间内所取得的。

4.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5.大学专科毕业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中专毕业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200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2〕18号)执行。

6.省直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期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受聘时间按《关于省直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期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受聘时间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165号)规定起算。

7.省外来赣人员在我省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申报评审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8.从2014年起,在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中增设“少先队活动”科目,把从事少先队活动的工作及工作业绩纳入职称评审范围。具体按《关于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94号)执行。

从2014年起,将高校(含高等职业院校)辅导员纳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围,在综合评委会中单独设立学科小组,对辅导员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具体按《关于江西省高校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教人字〔2014〕9号)执行。

9.从2014年起,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最近半年以上社保参保缴费凭证。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或《工资变动审批表》。

10.从2014年起,全面推行学历查询认证制度,申报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均须进行学历认证。

11.从2015年起,适当放宽职称外语要求,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不作职称外语要求,年满50周岁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职称外语。

12.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转换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先同级转换相应系列,次年起才可晋升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换系列依据相应资格条件并按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程序进行。

13.对破格申报人员要从严控制。各学校、各单位要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讲师资格条件》(赣人社发〔2013〕72号)规定的破格条件掌握,不符合规定者一律不得上报。

14.各学校、各单位要通过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加强学风师德建设,建立学术诚信机制,强化学术职业道德规范,把学风师德建设落实到教师队伍建设的每一个环节。

15.认真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为配合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任管理,缓解职称评聘矛盾,我省继续实行比例控制,从严控制通过率。2014年评审通过率原则上在2013年的基础上继续下降。请各地、各单位要做好今年职称评审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职称评审作为一种评价制度,具有竞争和选拔特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只是晋升的最低要求,在设定了评审通过率的前提下,必定是好中选优,一部分申报人员将不能晋升。请各地、各单位做好申报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不断积累教学科研业绩,积极参与竞争,正确对待评审结果。

16.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35号)要求,坚持“公开、展示、评估、监督”的申报办法,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要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严格把好推荐关,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做好公示公展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一律不得报送。

17.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各设区市要加强领导,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要调查研究,制定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要精心组织,稳慎推进改革。具体工作将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及《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48号)另行部署。

1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从2015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可在同一专业技术资格层级内一次性登记考核,登记考核结果将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抓好学时登记考核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三、论文检索检测

按照《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赣人社发〔2013〕27号)文件要求,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论文(著作) 进行检索审验,经检索、审验属实的学术论文(著作),由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在打印的检索页上加盖公章后,与学术论文(著作)原件或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

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给予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申报评审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原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给予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评审要求,吃透文件精神,严格把关,做到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不上报,不规范的申报材料不上报。

为进一步促进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杜绝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提升高校教师学术道德水平,对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正高级职称评审申报人的代表作进行学术成果相似性检测,为保证检测平台和标准一致性,检测结果具有可比性,统一使用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的清华大学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作为检测工具,具体检测相关事宜请与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

论文(论著)没有检索审验,没有按规定对代表作进行学术成果相似性检测的,评委会将直接认定不通过,由申报单位负责并向申报人解释。

四、省属自主评聘高校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评审程序,全面掌握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情况。省属自主评聘的高校,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内组织好本校的自主评审工作,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评审前必须将申报人员材料报送省教育厅资格审查后再送省人社厅资格终审,未经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程序。

评审情况和结果报省教育厅审定后再报省人社厅审批。

五、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内容

1.表格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一式一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3)《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式二十份,复制时不得改变表格式样和大小);

(4)《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论文(论著)和承担科研课题(项目)登记表》(一式二十份);

(5)《代表作(论文、论著)鉴定表》(一式一份);

(6)《个人业务自传》(一式二十份,破格、挂编人员提供);

(7)业绩材料目录;

(8)反映本人业绩、水平、工作能力、工作质量和数量的有关材料1份(以《业绩材料目录》为封面装订成册)。

2.证明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及其查询认证证明材料;

(2)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或聘任证明);

(3)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原件(或免试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从2015年开始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必要条件);

(5)个人社保参保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或《工资变动审批表》);

(6)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论著原件;

(7)取得现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奖项,承担课题(项目)、项目完成情况,专业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业绩材料原件;

(8)所有业绩材料的复印件经单位审核后一律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没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评审时不予认可;

(9)申报人员所填的工作量、课时量等,均按年度来填写并分别附单位人事、教务部门的证明;

(10)下列有关人员另须提交的材料:

① 申报高级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卫生等考评结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考试合格证原件;

② 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提交《工资变动审批表》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文件;

③ 申报有从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提供从业资格证书,比如:教师资格证、卫生执业证等;

④ 规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材料提供

1.学历

(1)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生成有二维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其他无法通过网站查询的学历须提供学业成绩、或学籍证明、或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佐证材料,也可通过相应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纸质认证报告。认证或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与所提交的学历学位复印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

(2)相近专业的界定,可参照原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也可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规定,同一学科内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

2.论文

(1)申报有论文检索审验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论文在主流数据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加盖单位公章,与学术论文原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无法在主流数据网站检索到的论文原则上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2)不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范围内刊物及发表在刊物增刊、内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学位论文、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一般性综述、简介、问答、报导、教辅、通讯、讲话(报告)、总结(评审条件中特指的除外)等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依据。

(3)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

3.课题

(1)科研课题须提供立项证明材料(《课题立项合同书》)、结题证明材料(《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

(2)科研课题材料中主要研究人员名单(申报人员名字处)须加盖课题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章。

4.获奖

奖励证书需附颁奖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社保参保缴费证明

(1)提供的社保参保缴费证明须是社保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半年以上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2)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或《工资变动审批表》,复印件需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6.诚信承诺书

(1)申报人员须在《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其所填写信息及所提交的相关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

(2)所在单位须在《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签署《单位保证书》,保证申报人员为单位正式在职在岗职工,其申报材料真实可信。

(三)申报材料时效

1.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奖励项目等业绩材料应与申报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和非相近专业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2.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奖励项目等业绩材料应在业绩起算、终算时间之内。不在起算、终算时间之内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四)申报材料填写

1.按照各表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内容务必真实可靠、客观准确,字迹应端正、清晰。如内容较多,可酌加附页。表内各栏项目不得空白,如某项无内容则应在该栏注明“无”字样。

2.取得现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完成情况应对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逐条逐项填写,所填内容均须提供证明材料。

3.“工作单位”栏应以单位公章为依据填写单位全称;“申报专业”栏应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填写规范专业名称;“申报资格名称”栏以《各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一览表》为准填写规范名称。

4.《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上的设区市(主管部门)一栏,必须填写设区市(主管部门)全称,并标明设区市(主管部门)代码,联系电话栏必须填写申报人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5.申报人员在填写《业绩材料目录》时,必须将自己的论文代表作名称填写在“代表作1”、“代表作2”两栏内,并在论文代表作的右上角注明“代表作1”或“代表作2”字样;

6.“基层单位推荐意见”、“取得现资格以来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情况”栏由基层单位填写,要求突出重点、简明准确,对申报人员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意见。

7.“历年考核情况”栏由单位人事部门依据申报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历年考核情况如实填写,考核等级不得涂改。取得现资格超过五年的,填写近五年的年度考核情况。

8.个人业务自传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成长过程,目前达到的水平,取得现资格以来的主要业绩和成果;业务工作、组织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体会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措施等。

(五)申报材料装订

1.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职称外语证、考评结合考试合格证、个人社保参保缴费证明、从业证等证明材料须按要求贴入《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相应栏目。

2.申报人员所提供的业绩材料必须统一编号,填入《业绩材料目录》,并在相关的业绩材料的右上角标注“业绩材料××号”,然后用《业绩材料目录》作封面,按材料编写顺序装订成册(或装袋);

3.业绩材料务必与申报表格中填写顺序一致,业绩材料以《业绩材料目录》为封面装订成册,目录按提供材料顺序填列,业绩证明材料的编号顺序必须与《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中所填写的先后顺序一致,装订力求整洁、美观、结实,方便评审专家查阅。

4.申报材料装入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印制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档案袋,一人一袋,袋上注明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号码、所属市厅局、申报系列专业、申报资格名称、是否破格等信息。

(六)申报材料审查

1.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申报人员所填内容和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与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核对的各种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审查单位公章并签注审查人员姓名。

2.审查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审查申报人员所填内容和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规范,申报材料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各申报表格中必填栏目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各申报表格中所填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及完成情况是否按要求提供了完整的证明材料。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审查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奖励项目等业绩材料与申报的专业是否相同或相近,是否在业绩起算、终算时间之内。

5.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审查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6.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等负责。因申报材料不真实、不规范、不完整对评审结果造成影响的,由单位负责。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六、大中专毕业生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

1.认定范围:教育厅直属单位及省属民办学校。

2.认定的有关要求

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和要求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赣人社发〔2013〕30号)执行。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两次,上半年认定上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下半年认定时间与当年的评审工作一并进行。

认定工作结束后,由申报单位凭认定文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取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填报好相关信息后送教育厅加盖印章。考核认定的材料与职称评审材料同时报送。

七、时间安排

1.2014年8月10日至20日接收并审核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

2.2014年8月20日至25日,接收并审核省直(中央驻赣)单位、教育厅直属单位、民办学校教师和实验系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材料。

3.2014年9月10日至9月20日,接收省职称办资格审查通过后的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

4.2014年11月底完成评审工作。

5.评审认定结束后,请各申报单位按通知的时间及地点领回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

八、评审费用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201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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