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青冈县司法局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06-12来源:青冈县人民政府

依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4〕58号),绥化市司法局《关于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就我县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依据经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自治县,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绥化市放宽学历条件的县(市)为(5个):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兰西县、海伦市。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

法律专业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包括旧专业劳教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包括旧专业劳动改造学)、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5.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政策解读及有关要求:

1.“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5年应届毕业。同时,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报名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军队院校以及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司法部公告中明确的“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2. 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学历统一填写“本科毕业”。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3.报名人员户籍地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学历在本科以上的,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享受放宽政策,也可以放弃享受放宽政策。选择享受放宽政策的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在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报名时选择放弃享受放宽政策,则不能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

4.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5.报名人员要在报名前先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对本人学历信息进行查询。查询不到学历信息的,应即时向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提出学历认证,申请办理“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申请人报名时填报的学历信息进行网上查询验证,如查询不到,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因办理学历认证报告需要时间较长,务请及时申请认证,以免因不能按时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影响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6.我市不受理选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报名人员。

二、报名方式、时间、流程

(一)报名方式

2014年绥化市实行网上报名方式,选择在我市报名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绥化市司法局(地址:绥化市房产大厦506室)办理。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0时至7月5日24时,交纳考试费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逾期不予补报和交费。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按照司法部公告的要求,具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本人毕业证书、电子照片等报名材料。要求享受放宽政策的,还应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

(四)报名流程

凡在绥化市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按照以下报名流程操作:

1.阅读报名公告以及相关须知

报名人员应仔细阅读司法部和黑龙江省、绥化市报名公告及相关须知,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并按照要求提前做好各项报名材料准备工作,以便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及交纳考务费。

2.网上填报报名信息、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准确、真实填写报名信息,并加以信息确认,做出相关承诺。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它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3.报名地选择

选择在绥化市报名参考的人员,网上报名时选择黑龙江省绥化市报名点。

4.上传电子照片

报名信息填报确认后,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上传本人近期(三个月内)正面、免冠、彩色(红、蓝、白底色)电子证件照片。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比例在1:1.52左右,照片必须清晰完整,显示双肩、双耳,报名人员可参照报名系统提供的《电子照片制作指南》进行编辑,但不得进行PS处理,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

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将作为报名、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进入考场确认身份等唯一使用照片,并注意妥善保管。

报名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退回,要求报名人员重新上传,直至符合要求为止,报名人员拒不上传合格照片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将无法完成网上交费等后续报名事项。

5.网上支付考试费

司法行政机关确认上传照片合格后,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网上交费。绥化市2014年考试费为260元。报名人员只有在交纳完考试费后报名才真正完成。因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考试费。考试费收据,由报名人员持身份证和报名凭证于2014年7月7日-7月11日到绥化市司法局领取。

报名人员网上支付成功后,报名系统会给予提示信息,报名人员必须牢记自己登录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修改、下载打印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书等事宜。

6.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成功后,报名人员应在司法部规定时间内(9月5日至9月19日)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为维护考试秩序,准确确认应试人员身份,报名人员在打印准考证时,请选择彩色激光打印机或精度为600dpi以上的黑白激光打印机,以免影响进入考场核验应试身份。

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绥化市司法局办理。

三、考试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四、考区设置

绥化市司法局报名的应试人员在哈尔滨考区参考。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考试内容、方式、科目,考试纪律,成绩公布,资格授予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有关事宜等,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二)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具体政策事项,可向省司法厅和我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咨询。

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0451-82297152;

绥化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电话:0455-7859916。

青冈县司法局办公室咨询电话:0455-3236148

考生可通过微信手机客户端扫描“绥化司法考试”的二维码或手动添加微信账号“suihua_sfks”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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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司法局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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