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延长〈关于修订《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财会〔2013〕12号)的规定,相关文件相应废止,本市信用等级评(鉴)定工作已于4月30日停止。为做好2014年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工作,经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因受相关文件废止的影响,现对《关于本市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12〕707号)中规定的企事业申报人员,申报前2年任职企事业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均为A类的条件,调整为企事业申报人员应提供前1年任职企事业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A类的证明,即2012年或2013年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A类的证明。
二、其余要求仍按2014年1月26日《关于本市做好2014年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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