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2014-05-14来源:天津大学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天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天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天津大学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学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学校代码:10056。

第四条 天津大学前身是北洋大学,创建于1895年,是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1959年被列入全国第一批16所重点大学之一,是国家首批“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第五条 学校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是以工科为主,理工结合,经济、管理、人文、法律、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第三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六条 天津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招生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学科专家、学生及校友代表等组成。天津大学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学校纪委、监察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天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天津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全过程。招生期间,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对学校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天津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计划为4140人。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考虑区域协调发展因素,参照各省高考人数及其所占全国高考人数的比例,并结合历年生源情况及就业情况,制定分省市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将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在录取时重点向优质生源省市、贫困地区以及录取率相对较低的省市投放,预留计划录取原则按本章程第五章录取原则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原则是: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对于非平行志愿省份,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有我校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原则上如果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方可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予以录取。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专业之间无级差的原则,即将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优先确定排在队首考生的专业志愿,对队首考生按其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则看其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处理完该生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再安排下一考生的专业志愿。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二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原则做如下说明:

对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要求: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1A1B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考生进档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队,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排序,考分(含奖励分)相同时,再按照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

对于内蒙古考生,我校采取“分数清”的原则录取。即总分优先,专业之间没有级差。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专业录取时以投档分为准,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经天津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考生,其降分标准以相应招生类别认定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各专业录取要求:

1、法学、英语、金融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教育学专业文、理兼收,汉语言文学专业只招收文史类考生,其他专业(艺术类专业除外)均招收理工类考生。

2、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我校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证,录取原则详见《天津大学2014年艺术类招生简章》。

3、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考生体貌端庄,口齿清晰,英语成绩良好。

4、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5、考生体检方面,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学费与学位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学校按照天津市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其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方向)、工业工程、工程管理、工商管理、财务管理、电子商务、物流工程、金融学、法学、汉语言文学、教育学、工程管理(二学位)、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学费5200元/年;药学专业学费6200元/年;环境设计专业学费12000元/年;动画专业学费15000元/年;软件工程前两年学费5800元/年,后两年学费14000元/年;其余专业学费均为5800元/年。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毕业后颁发天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天津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高职

第十八条 天津大学2014年高职(专科)招生计划为350人,只招收天津理科生源且为走读生,语种为英语。高职学费为5500元/年,学制3年,录取原则同本章程第五章录取原则,毕业后颁发天津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附  则

第十九条 天津大学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相关招生简章,开展保送生、艺术类、国防生、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港澳台等类型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人民奖学金及各种专项奖学金130余种,每年约有40%左右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校后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每年拨专款,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临时困难补助、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及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请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学校网址:http://www.tju.edu.cn  招办网址:http://zs.tju.edu.cn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2-27405486     传真电话:022-27401800

高职招生咨询电话:022-27406900

监督电话:022-27403794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天津大学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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