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对象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2014-05-04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1、关于“高等学校”的界定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所指高等学校,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高等学历教育(国民教育)的学校或者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学校,具体单位以省教育厅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名单为准。举办职业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和专修学院,不属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所指高等学校的范畴。

2、关于“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的含义

所谓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的含义是:截止到2014年6月31日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下同),本人编制是教师编制,具有教师职务,在任职学校承担本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及其以上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者。

3、关于“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的界定

所谓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已经调入受聘高校、并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人员。

对于拟调入高等学校的高学历、学位(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急需专门人才,只要学校建立了人事档案,确定了教师岗位,明确了教学任务,虽然其人事关系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结,可视为已经具备学校拟聘人员条件。

4、关于民办高校在职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民办高校在职人员拟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是民办高校专任教师,并且满足下列条件:

(1)截止到申请时间,与学校正式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聘任合同或聘书,并在聘任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

(2)其本人的人事关系由受聘学校及学校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或由受聘学校及市(行署)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社会人才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3)本人在受聘学校承担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

5、关于聘任制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高校聘任制教师是指:高等学校(不含民办高校)与教师签订双向聘任合同,学校对其实行聘任制管理、合同化管理,而非编制管理的教师。对这部分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第4条的规定执行。

6、关于受聘到高校任教的2014年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受聘到高等学校任教的2014年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如其人事关系未落实到拟受聘高校,没有参加岗前培训,故今年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反之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7、关于新设立的高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截止到认定时间,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以批准设立发文日期为准)任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已具有高校教师职务者,按高校在职在编教师申请;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者,按高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申请。

8、关于设有中等教育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设有中等教育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是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不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9、关于高等学校兼职教师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对于受聘承担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社会兼职人员,因其人事关系不在其授课的学校,不属于高等学校已聘或拟聘人员的特定范畴,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10、关于教育学院专职教研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教育学院中的专职教研人员,因其从事的工作是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故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于系统承担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及其以上高等学历教育课程的兼职教研人员,按高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单独设置的教研机构,不属于高等学校范畴,其在职人员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故其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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