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昆明公务员连续两年不称职将辞退
2007-09-09来源:昆明日报

    2007年9月6日出台的《昆明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对公务员的奖惩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累计5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对事假累计10天不得评为优秀;不按单位公开办事的条件、程序、时限为群众服务被投诉3次以上的,确定为不称职。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优秀等次

  《办法》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平时考核占年度考核的60%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率等情况。按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审核评价。平时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中占60%的权重。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年度考核时,对被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百分制量化评分,其中,德、能、勤、廉各占15%的权重,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占40%。被考核公务员的年终量化测评分数在年度考核中占40%。公务员年终综合测评总分(即平时考核评价分数×60%+年终量化测评分数×40%),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依据。参考标准为:优秀:90分及以上;称职:70分至90分(不含90分);基本称职: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不称职:60分以下。

  受上级表彰单位优秀等次人数可占20%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对上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为优秀(或一等奖),或本年度受到本级(乡镇级除外)党委、政府表彰的单位,按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优秀等次人数可按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8%以内确定;对本年度受到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单位,即县级以下单位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市级单位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按管理权限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优秀等次人数可按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20%以内确定。考核年度内受到多个表彰的,按最高级别的表彰予以审核优秀比例。

  事假累计超10天不得评优秀

  考核年度内,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行政过错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受到批评教育的;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不合格,补考仍不合格的;病假累计超过60天(工伤除外)或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有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行为的不得评优秀等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行政过错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受到责任追究或问责的;病假累计超过120天(工伤除外)或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不足10天,或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评称职以上等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照所在机关(单位)公开办事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规定等为群众提供服务被投诉,经查实2次的; 因行政过错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受到2次责任追究或问责的; 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天不足10天,或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公务员无故不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领导或上级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年终综合测评总分不满60分的;不按照所在机关(单位)公开办事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被投诉,经查实3次以上的;多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因行政过错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受到3次以上责任追究或问责的;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累计超过20天的(达到辞退条件的除外);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试用期间不评定等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的,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试用期满的当年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确定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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