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职院校: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湘教通〔2013〕47号)精神,按照学校自愿申请,我厅审核确定的程序,经认真研究,在去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同意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等64所高职院校今年进一步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院校必须严格按照安排的试点规模和试点专业进行招生,不得突破试点规模,没有列入的专业不得进行单招试点。单招计划在学校总计划中安排,对超计划招生部分坚决不准予录取,没完成的单招计划可转为学校统招计划。
二、各试点院校单独招生测试须在4月26日前完成,具体测试时间由各试点院校自行安排,并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报考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的考生只能报考一所院校。
三、单独招生的测试可由招生学校自主命题,也可由几个试点院校共同组织命题,还可直接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四、单独招生测试工作由试点院校按国家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和管理,测试地点原则上应设在校本部。确需在生源地设置考点的,应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五、试点院校及专业的招生对象为省内已参加2014年高考(含对口招生考试)报名的考生。
六、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应于5月15日前完成,拟录取名单于5月5日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统一高考和对口招生考试与录取,不得转校学习;特殊情况考生可在本校单独招生专业范围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转专业。
七、单独招生试点院校要严格执行我厅《关于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通〔2011〕608号)规定,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管理,进一步落实教育部高考招生“阳光工程”,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我厅将加强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教育部和我厅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有关规定扰乱正常招生秩序的,我厅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其单独招生改革试点资格。
湖南省教育厅
201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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